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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职工医保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3-18

发文字号

陕医保中心函[2016]1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陕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3-18

颁发部门

陕西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正文内容

关于公布职工医保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

陕医保中心函[2016]18号

2016年3月18日

各有关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

  为方便参保职工就医,依据我省各地市和青海、新疆两省的需求,现将各地市和青海、新疆两省在西安地区确定的当地参保职工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名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我省各地市及青海、新疆在西安地区安置或长期居住等人员需到有关医疗机构就医的,应按照参保地规定,在所在地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并在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备案手续。持本人身份证及相关手续在所选定的医疗机构就医的住院费用结算时,按参保地政策承担个人自付费用后,其余费用由医疗机构按规定与相关经办机构结算。

  二、 省本级职工在咸阳、杨凌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需在省医保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三、 参保人员在西安地区选定的异地就医医疗机构就医的,应注意各参保地相关备案转诊时限,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各有关医疗机构应做好医疗服务,认真履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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