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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中药配方颗粒剂使用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5-10-08

发文字号

闽卫中医函[2015]44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10-08

颁发部门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中药配方颗粒剂使用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闽卫中医函[2015]448号

2015年10月8日

泉州市卫生计生委:

  《关于中药配方颗粒剂使用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泉卫计中医[2015]17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国药监注[2001]325号),中药配方颗粒从2001年12月1日起纳入中药饮片管理范畴,实行批准文号管理。从调研了解的情况看,中药配方颗粒基本安全有效,平均价格比中药饮片高20%~30%,能够满足群众对于服药方便性等方面的要求,有利于提高中药使用率,促进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发挥。

  因此,在深化医改各项政策制定落实中,中药配方颗粒可参照中药饮片管理政策执行。

  关于中药配方颗粒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及集中招标采购问题,待进一步研究后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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