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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8-31

发文字号

闽卫医政函[2016]36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8-31

颁发部门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闽卫医政函[2016]368号

2016年8月31日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计生局,委直属各医疗单位,福建医大、中医药大学各附属医院,福能集团总医院: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要求,由省卫生计生委承接福建省内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审批。为做好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审批项目的承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请各相关单位按照《福建省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办事指南》(见附件),组织本单位符合条件的医师开展申报工作,并按照相关规定严格初审,实事求是做出初审结论。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以及医务人员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管理规范的学习,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坚决查处违反《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和《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非法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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