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池州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2018-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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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安徽省
现行有效
2018-12-12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18年12月12日
池州市环境保护产业开发服务有限公司:
报来的《池州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项目代码:2018-341702-77-03-010851)收悉。项目位于池州市贵池区现有厂区内。2005年7月,我厅以环控函[2005]371号文批复了池州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项目环评文件。本次为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拆除现有处理规模为3吨/天的热解焚烧炉,新建处理规模为5吨/天的A/B干馏炉并配套废气处理设施,扩建污水处理设施,新建事故池和初期雨水池。结合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评估意见,经研究,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该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有效缓解和控制。从环境影响角度,我厅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批准即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池州市相关部门依法查处了违法行为。你公司必须认真吸取教训,增强环境守法意识,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项目设计、建设、运营期及服务期满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强化各项废气治理措施。按《报告书》要求,落实危险废物在转运、暂存及处置过程中的废气收集和治理措施。排气筒高度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表1标准;技术指标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表2标准;焚烧炉排放的尾气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表3中标准。恶臭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标准。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活污水、生产废水及初期雨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后,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标准》(GB/T19923-2005)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GB/T18920-2002)中相应标准,处理后废水厂区回用。
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切实做好厂区防渗。医疗废物焚烧车间、转运车辆清洗间、周转箱清洗及存放间、危废暂存库应进行重点防渗。按要求布设地下水监测点位,定期对地下水水质进行监测,发现污染时应立即采取措施阻断污染源,防止污染扩延并清理污染。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帐,如实记录固体废物产生种类、数量、时间以及利用、处置和贮存情况。
(四)强化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严格按照设计处置的医疗废物类别进行收集和处置。焚烧炉废气处理装置产生的飞灰、废滤袋、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等按危险废物进行处置。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好医疗废物在收集、转移、储存、处置过程中的环境管理和安全管理,并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五)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标准。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各环节环境风险控制,制定完善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报环保部门备案,并在运行中全面落实。配备相应的物资与设备,在系统投入运行前应进行环境应急培训并开展事故模拟与应急演练检验,在运行过程中应定期开展环境应急培训和演练。设置足够容量的应急事故水池,落实非正常工况和停工检修期间的污染防治措施,一旦出现事故,或发现对周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应立即采取包括停止生产在内的必要措施,及时清除污染,防止造成环境污染事故。
(七)加强环境管理及监测。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机制,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建立完整的企业环境管理体系。加强日常运行及维护管理,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强化现有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管理,与环保部门联网并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情况;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定期开展监测,并及时进行公开。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
(八)项目建设及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要求。高度重视并及时回应项目建设与运行可能引起的社会关注,有关情况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在厂区外醒目位置设置电子屏幕,实时公布在线监测数据,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公众关注的问题并消除影响。
(九)做好与排污许可证申领的衔接,将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及其他有关内容,按照排污许可技术规范要求,载入排污许可证。
(十)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要求,适时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三、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若项目发生重大变化,你公司应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四、池州市环保局、贵池区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并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工作。
五、收到本审批意见后,你公司应及时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池州市环保局和贵池区环保局,并于30日内将送达回执送我厅环评处。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15382342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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