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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03-15

发文字号

延市食安委办发[2013]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延安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03-15

颁发部门

陕西省延安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正文内容


延安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延市食安委办发[2013]5号

2013年3月15日

各县区食安办、市食安委各相关单位:

  根据省食安办《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陕食安办发[2013]8号)要求和我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为解决农村食品安全突出问题,提高农村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市食安办在全市组织开展农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各县区、各部门要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按照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紧密围绕我市农村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将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督促经营者自律与强化监督检查相结合、加强整改与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相结合,集中力量,深入开展农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制售假冒伪劣农(兽)药、使用违禁农(兽)药、生产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私屠滥宰及食品非法添加等违法犯罪行为。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强化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基础,完善监管措施,迅速扭转农村食品安全监管薄弱局面,有效规范农村食品生产经营秩序,净化农村食品市场,确保群众饮食安全。

  二、组织领导和职责
  市食安办成立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食安办主任、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李怀清担任,副组长由市公安局副局长张延军、市监察局副局长罗毅龙、市农业局副局长薛海燕、市畜牧局总畜牧师刘德峰、市商务局副局长古益明、市工商局副局长王守斌、市质监局总工程师屈永平、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毛翥担任,办公室设在市食安办,陈彦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各县区、乡镇也要成立与之对应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并将领导小组名单、联系方式及行动方案报上一级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备案。
  各县区、乡镇政府对专项整治行动负总责。遵循“全市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具体实施、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整治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县区食安办要发挥综合协调职能,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实施本系统的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督导检查方案和考核验收方案。

  三、专项整治重点环节及主要内容
  (一)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由质监部门负责。积极围绕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开展调查摸底,全面掌握城乡结合部和农村食品生产加工中小企业及小作坊生产的产品品种和主要销售流向,督促生产企业及加工作坊自觉落实原料进货查验记录、产品执行标准、出厂检验记录等主体责任制度。对于生产无标签预包装食品、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以及仿冒标识标注、非法添加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查处。加大对面向农村销售的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抽检频次和覆盖面,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主体责任不落实、无证生产、超范围生产和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各类违法行为。对于不具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条件的食品生产企业及加工小作坊,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取缔。
  (二)食品流通环节。由工商部门负责。以农村食杂店、小超市和集贸市场为重点,督促食品经营者严格执行食品、食品原料进货检查验收、购销货台账及索证索票制度,不断加大对农村食品市场重点部位"三无"食品、劣质食品、商标侵权、仿冒知名食品特有名称、包装、标识等假冒伪劣食品的检查力度。加强对涉嫌问题食品的监督抽检,对来源不清、标签不规范以及涉嫌侵权仿冒假冒等问题食品,全部下架停止销售,坚决查清假冒伪劣食品的源头和流向,依法严厉追究违法企业及责任人法律责任。
  (三)食品餐饮环节。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以农村中小学校食堂、学校周边、农家乐、乡镇小餐饮店等餐饮服务单位和农村家宴食品安全为重点,结合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含蛋奶工程)食品安全,进行全面检查,督促餐饮服务单位严把原料进货关,做好原料采购台账记录,严防不合格食品流入餐饮服务环节。加大无证经营和违法添加行为打击力度,对故意采购和使用假冒伪劣、过期变质食品及食品原料的,要加大处罚力度,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严肃进行查处。
  (四)农产品及牲畜肉品质量安全整治。由农业部门牵头负责,畜牧、商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开展。加大对以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为重点的农业投入品监管力度,严格督促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户执行和落实农药、兽药使用安全间隔期和休药期规定,严厉打击经营和使用违禁农(兽)药和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有效杜绝家畜产品滥用抗生素。深入开展农药残留、“瘦肉精”含量等专项抽检,防止不符合质量安全的农畜产品上市,确保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商务部门要加强对私屠滥宰综合整治,重点加强对私屠滥宰高发和易发区域的巡查,严密监控城乡结合部和肉品加工集中区域的私屠滥宰行为。发现私屠滥宰要依法坚决取缔,并严惩违法责任人员。对定点屠宰企业出厂(场)肉品未经品质检验或经品质检验不合格的,要依法严厉查处。
  粮食、水务、盐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抓好专项整治工作。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15日-3月25日)。各县区、各部门要密切结合实际,对整治工作做出周密安排,集中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动员部署,确保整治工作全面展开、有序推进。
  (二)检查整治阶段(3月26日-5月25日)。各县区、各部门加强对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宣传教育,督促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认真搞好自查自纠;集中力量,对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进行拉网式排查,摸清底数并建立监管档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逐一提出整改意见,督促限期进行整改;针对问题食品集中区域、环节和品种、以及媒体报道的问题食品,制定并组织落实农村食品监督抽检计划,对监督检查或食品抽检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严格依法进行查处;按照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着力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建设、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强化政策保障措施,探索建立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可参照渭南、咸阳、户县基层食品监管体系建设和商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做法,建立健全乡镇基层食品监管机构,落实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各县区食安办要采取相应措施,督促各部门落实责任,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严防工作流于形式和走过场。
  (三)总结验收阶段(5月26日-6月15日)。市农业局、畜牧局、商务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针对本监管环节食品质量、存在安全隐患食品及媒体报道的问题产品,结合专项行动进展,积极配合省级相关部门开展跟踪性监督抽检,及时查处发现的问题。同时,各县区食品安全办对本地农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进行总结并将有关情况报市食安办。市食安办将组织力量,对各县区专项行动组织开展情况进行抽查验收,并组织相关单位对农村食品安全进行评价性抽检。

  五、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狠抓任务落实。各县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把开展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整治行动作为全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点,抓紧抓好,抓出成效。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到“一把手”亲自抓,主管领导具体抓,各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密切协作,切实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结合实际,研究具体工作方案,明确目标和任务,落实工作经费,层层夯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整治任务落到实处。
  (二)加强协作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各县区、各部门要加强联系沟通与协作配合,不断创新和完善工作机制,强化信息共享,发挥整体优势,确保形成监管合力。力争集中查处和曝光一批违法食品典型案件,移送一批涉嫌犯罪案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开展农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线索,要迅速组织力量进行调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分子。
  (三)加强信息沟通,通报整治进展。各县区、各部门要及时收集、总结、交流经验做法,每月14日和29日向市食安办定期报送整治工作信息和整治进展情况,以便总结推广整治工作先进经验,掌握工作进度,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重大食品违法案件查处及事故处置信息的上报和发布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加强督查指导,确保工作实效。市农业局、畜牧局、商务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要采取明察暗访等方式,狠抓本监管环节整治工作的督查指导,积极帮助基层解决整治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市食安办将农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和评价性抽检、跟踪性监督抽检结果纳入对各县区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组织市级有关部门重点予以考核评价。对整治工作突出、破获重大食品违法案件的县区,市食安办将予以奖励;对敷衍塞责、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者要进行责任追究。
  (五)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舆论氛围。各县区、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重点宣传专项行动各项工作进展、成效和典型经验,为整治行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引导作用,广泛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农民群众食品安全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假冒伪劣食品;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引导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诚信经营,守法自律。

  各县区、各部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以及市级各部门配合省级部门开展的跟踪性监督抽检结果请于6月10日前报送市食安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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