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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口计生局、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完善失独家庭养老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11-16

发文字号

延政办发[2012]20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延安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2-11-16

颁发部门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内容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口计生局、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完善失独家庭养老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延政办发[2012]209号

2012年11月16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人口计生局、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完善失独家庭养老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建立完善失独家庭养老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市人口计生局 市财政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完善失独家庭养老扶助制度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12]96号)和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失独家庭养老扶助工作的通知》(陕人口发[2012]48号),为切实解决好独生子女因病或意外死亡家庭(简称“失独家庭”)在生活上、精神上面临的困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建立完善失独家庭养老扶助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失独家庭扶助标准
  提高失独家庭特别扶助标准,进一步完善特别扶助制度。按照省政府要求,根据我市城乡居民消费水平的实际,在原每人每月补助140元的基础上,对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失独家庭夫妇,农村居民每人每月提高到800元,城镇居民每人每月提高到1000元。提高扶助标准所需资金由省、市财政按8:2的比例承担,市级分担部分所需资金纳入当年计划生育经费总量。同时,建立失独家庭养老扶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随着城乡居民人均生活消费的增长,逐步提高失独家庭的扶助标准。

  二、做好60周岁以上失独家庭夫妇扶助工作
  (一)对象的确认
  60周岁以上失独家庭夫妇扶助对象的确认工作,继续按照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陕人口发[2012]19号)中规定的特别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及程序进行确认。
  (二)资金筹集和发放
  每年,市人口计生局根据各县区确认的失独家庭夫妇总数,向市财政局申请市级承担资金,并将应承担的资金直接划转至省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专户。失独家庭扶助资金每年集中发放一次,由省代理发放机构按照“直通车”的形式,直接拨付到扶助对象的个人账户。
  (三)有关政策衔接
  1.对60周岁以下的失独家庭扶助标准仍按原特别扶助标准和政策执行。
  2.对在当年底前满60周岁的对象,可享受全年失独家庭扶助金。
  3.对再生育、再收养子女的失独家庭扶助对象,自其再生育、再收养子女的下年度起,不再享受特别扶助和失独家庭扶助政策,应根据其条件确认是否享受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或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4.60周岁以上的失独家庭为“半边户”的,按失独家庭夫妇双方各自户籍类别分别发放扶助金。
  5.提高扶助标准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三、对失独家庭给予一次性补助
  在独生子女家庭失去子女时,根据当地生活消费水平给予一次性补助。
  (一)对象确认
  领取失独家庭一次性补助金的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夫妻双方户籍均在我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家庭。
  3.现无存活子女。
  (二)申请程序
  一次性补助金应以失独家庭为单位申请,原则上以失独家庭中的女方为申请人,如失独家庭离异或一方死亡,则以子女抚养方为申请人。
  申请人需提供的资料包括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独生子女死亡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单亲家庭需同时提供离婚证或配偶的死亡证明等。
  具体申请程序为:
  1.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陕西省失独家庭一次性补助申请表》。
  2.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初审。
  3.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
  4.按资金分担原则发放资金。
  (三)发放标准
  对2012年10月1日后独生子女死亡的,农村家庭一次性补助2万元,其中精神慰藉费和生活补助费各1万元;城镇家庭一次性补助3万元,其中精神慰藉费1万元、生活补助费2万元。
  对2012年9月30日前独生子女死亡的,目前仍未生育和抱养子女的失独家庭,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理。
  (四)资金筹集和发放
  失独家庭一次性补助所需资金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中、省驻延单位由本单位承担并发放;市属单位由市级财政计生经费承担,通过延安市《人口关爱公益金》专户支出。

  四、完善失独家庭优先优惠的社会福利政策
  鼓励失独家庭再生育。失独家庭有再生育意愿的,人口计生和卫生部门要提供再生育所需的各项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承担。鼓励失独家庭收养、领养、过继子女,并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提供方便。
  失去生活能力以及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失独家庭夫妇,可以由户籍所在县区政府按照就地就近和自愿的原则,安置在敬老院生活。失独家庭扶助标准提高后,已享有的社会福利政策继续享受,已纳入城乡低保的继续享受低保政策。

  五、积极开展关爱关怀失独家庭活动
  人口计生、财政、税务、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引导社会民间资金投入失独家庭的社会养老事业。宣传部门要营造全社会关爱、关怀、关心失独家庭的舆论氛围。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团体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组织志愿者队伍,开展对失独家庭的心理咨询、精神慰藉、生产帮扶、生活照料等关爱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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