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的通知
延政办发[2012]227号
2012年12月24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延安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延安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
为切实维护全市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陕西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陕政办发[2012]29号)精神,结合我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艾滋病防治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防治现状
近年来,全市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上关于防治艾滋病的一系列决策部署,落实各项综合防治措施,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进展。但是,当前艾滋病流行形势仍然严峻,梅毒等性病疫情上升,艾滋病传播的危险因素广泛持续存在。同时,性传播已成为主要传播途径,传播方式更加隐蔽,治疗的压力和难度很大;一些县区和部门对艾滋病防治工作重视不够,政策落实不到位,防治措施覆盖面不足;现有的防治技术、手段和能力尚不能满足工作需求,防控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高,基层基础工作有待加强,防治任务十分艰巨。
二、目标和工作原则
(一)目标。减少艾滋病新发感染,降低艾滋病病死率,减少对受艾滋病影响人群的歧视,提高感染者和病人生存质量。到2015年底,全市艾滋病疫情上升的势头得到基本遏制,艾滋病存活的感染者和病人数控制在100人之内。
1、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包括艾滋病、性病、丙肝防治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知晓率,15-60岁城镇居民达到85%以上,农村居民达到80%以上;流动人口和15-49岁妇女达到85%以上;高危行为人群和青少年达到90%以上;监管场所的被监管人员达到95%以上。所有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每学年按照规定要求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专题教育或宣传教育活动;各级主要新闻媒体刊播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公益广告占公益广告的比例达到5%以上。人口献血率达到10/千人口,各县区献血量和献血人次的增长水平不低于当地医疗服务需求的增长水平。
2、高危行为人群有效干预措施覆盖率达到90%以上,接受艾滋病检测并知晓检测结果的比例达到70%以上;所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发放和推广使用安全套;95%的宾馆等公共场所摆放安全套;暗娼人群、男性同性性行为人群和吸毒人群安全套使用率达到90%以上;加强宝塔区疾控中心和子长县中医院美沙酮门诊建设,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人员艾滋病年新发感染率控制在1%以下;静脉注射吸毒人群共用注射器具比例控制在15%以下。
3、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要主动为有艾滋病感染风险的就诊者提供必要的艾滋病和梅毒检测咨询服务,70%以上感染者和病人的配偶每年至少接受一次艾滋病检测,95%的监管场所将艾滋病检测列为新进被监管人员常规检查内容。孕产妇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率达到80%以上,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所生婴儿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应用比例达到90%,接受综合干预服务后的孕产妇艾滋病母婴传播率降低到5%以下;孕产妇梅毒检测率达到70%以上。
4、符合治疗标准的感染者和病人接受规范抗艾滋病病毒治疗比例达到80%以上,治疗持续12个月的比例达到85%以上;90%以上的感染者和病人每年至少接受一次结核病相关检查,符合治疗条件的双重感染者接受抗结核菌和抗艾滋病病毒治疗比例达到80%以上;符合标准的病人服用预防机会性感染药物的比例达到80%以上。梅毒患者和感染梅毒的孕产妇接受规范诊疗的比例均达到80%以上,全市一期和二期梅毒年报告发病率增长幅度控制在5%以下,先天梅毒年报告发病率降至30/10万活产数以下。
(二)工作原则。坚持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扩大覆盖、提高质量。
三、防控措施
(一)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宣传部门协调指导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将宣传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工作纳入新闻宣传的总体规划,各级新闻媒体要加大刊播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和公益广告的力度,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和互联网、手机等媒体,不断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要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岗前或岗位培训,支持员工参与艾滋病综合防治宣传活动。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和掌握艾滋病防治政策,要把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和政策纳入党校、行政学院的培训内容;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和政策掌握情况、宣传教育工作力度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加强公共场所、社区的宣传教育。交通运输、铁路、民航、卫生、城管等部门要继续在车站、机场、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旅客列车、民航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显著位置,设立艾滋病综合防治公益广告宣传栏。旅游、商务、文化、工商等部门要督促宾馆、饭店、美容美发、洗浴、酒吧等公共娱乐场所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设置固定宣传设施,经常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和咨询。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要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纳入基层文化建设内容,对辖区群众开展宣传教育。科技、农业、文化、卫生等部门要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工作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等支农、惠农活动相结合,在农村相关培训中增加艾滋病综合防治教育内容。
加强流动人口、青少年、妇女、被监管人群等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纳入农民工相关培训,卫生、公安等部门要加强流动人口居住聚集区域或社区的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工商部门和工商联等单位要积极引导用工单位在其负责管理的农民工集中居住场所摆放宣传材料和安全套,开展同伴教育活动。人口计生部门要向流动人口和育龄人群宣传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劳务输出组织、用工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纳入职业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教育、公安、卫生、共青团等部门和单位要在青少年中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教育、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在初中及以上学校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专题教育,并将落实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和技能等相关教育作为学校年度考核的内容之一,妇联、人口计生、卫生等部门和单位要关注已感染艾滋病和面临感染风险的妇女,积极倡导和支持开展针对妇女的艾滋病防治知识教育,防止配偶间传播和母婴传播,切实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红十字会等组织的工作网络优势,继续深入开展“职工红丝带健康行动”、“青春红丝带”、“妇女‘面对面’”和“红丝带健康包”等专项行动。公安、司法等部门要结合监管场所特点,加强被监管人员的法制宣传和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
(二)扩大综合干预覆盖面,提高干预工作质量。突出重点,遏制艾滋病经性途径传播。公安部门要继续依法打击卖淫嫖娼、聚众淫乱等违法犯罪行为。卫生、宣传、文化、人口计生、工商、质监、旅游等部门要落实宾馆等公共场所摆放安全套的有关规定,加强检查指导,提高安全套的可及性。各县区要明确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公共场所。加强对暗娼、男性同性性行为者、多性伴者等高危行为人群,以及感染者配偶的健康教育和综合干预,提高安全套的使用率。要将艾滋病和性病检测纳入重点公共场所服务人员健康体检,对检出的艾滋病、性病患者及时提供治疗服务。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性病防治能力建设,将性病诊疗服务与艾滋病预防紧密结合。
卫生、公安、司法、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将预防艾滋病经吸毒传播与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戒毒条例》相结合,进一步扩大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的覆盖面。依托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建立延伸服务点,提高服务的可及性。建立强制隔离戒毒和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之间的衔接机制,做好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出所后向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的转介工作。加强对服药人员的管理和综合服务,提高维持治疗保持率,确保治疗效果。
扩大预防母婴传播工作覆盖面,有效减少新生儿感染。各级卫生部门要充分发挥三级妇幼保健网络的作用,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先天梅毒防治工作纳入妇幼保健和生殖健康服务常规工作中,逐步将工作扩展至全市。各级各类提供孕产期保健及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利用孕产期保健服务,为孕产妇提供艾滋病、梅毒咨询、检测、转介或诊疗服务。对感染艾滋病、梅毒的孕产妇及其所生婴幼儿免费提供治疗、预防性用药、随访等综合干预服务。加强相关检测、机会性感染预防及婴幼儿早期诊断等工作,减少艾滋病、先天梅毒对妇女儿童的危害。
(三)加强血液安全管理,预防医源性传播。要进一步加强对采供血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合理确定编制,落实全额预算管理,增加基础设施建设和日常运营投入,加快血液检测、成分制备、储存运输等关键环节工作场所及设备的更新改造,使其达到《血站基本标准》和《血站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加大无偿献血表彰和公益广告宣传力度,提高自愿固定无偿献血者的比例,健全完善、便捷的献血者(及其亲属)临床用血报销返还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高危人群献血,确保临床用血供应和血液管理安全。完善采供血机构实验室质量控制体系,加强对采供血和血液制品生产的全过程监督与管理。公安、卫生等部门要开展经常性的打击非法采供血(血浆)、制售血液制品和组织他人出卖血液活动。加强临床用血管理,落实预防艾滋病和丙肝医源性传播的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加强病人防护安全和医务人员的职业防护,防治职业暴露。
(四)扩大监测检测覆盖面,最大限度发现感染者。发革、卫生等部门要依托现有医疗卫生服务和传染病监测网络,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人员,进一步加强监测检测能力建设,完善艾滋病、性病和丙肝综合监测和实验室检测网络。建立部门间信息合作与共享机制。二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和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建立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和梅毒检测实验室,开展艾滋病、梅毒和丙肝的检测咨询工作,市疾控中心建立艾滋病检测确诊实验室。
(五)扩大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覆盖面,提高治疗水平和可及性。要根据感染者和病人的具体情况,按照就地治疗原则,及时开展抗艾滋病病毒治疗。积极动员感染者家庭成员、社区组织参与非住院病人的治疗工作,提高治疗依从性。发革、财政、卫生等部门要加强定点综合医院的学科与能力建设,提高其综合诊疗能力,并加强监督管理,落实其为感染者和病人提供诊疗服务的责任。公立医疗机构要强化社会公益性质,积极承担艾滋病检测咨询、临床治疗和管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等职能。各级政府要根据实际,对医疗机构承担的艾滋病防治任务给予补助。
(六)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的服务和管理,全面落实关怀措施。卫生、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要坚持不懈地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努力消除对感染者和病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就业、就医、入学等方面的歧视,提高艾滋病救治的保障水平,进一步减轻医疗费用负担。在继续落实免费抗病毒治疗和医疗保险报销政策的基础上,民政、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的救助工作,对抗机会性感染治疗的费用通过医疗救助给予解决,对生活困难的病人提供帮助,切实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要加强对晚期病人的情感支持和临终关怀,将符合条件的感染者和病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并保护他们的隐私。扶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把艾滋病综合防治与扶贫开发相结合,支持生活困难的感染者和病人开展生产自救,依法保障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意愿的感染者和病人的合法就业权益。财政、教育部门要制定和落实对因艾滋病造成的困难家庭子女就读普通高中、高等学校的救助、减免政策。民政部门要将艾滋病致孤儿童全部纳入孤儿保障制度;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或患儿,适当补助基本生活费。民政、教育等部门要加强对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心理辅导工作,保障儿童健康成长。
宣传、卫生等部门要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的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督促感染者和病人及时将感染状况告知其配偶或有性关系者。公安、司法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故意传播艾滋病和利用感染者身份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建立健全对违法犯罪感染者和病人的监管制度,做好其回归社会后的治疗、救助等衔接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七)实施分类指导,全面推进艾滋病防治工作。各县区要加强宣传教育、监测检测、高危人群干预和病人治疗工作,控制疫情的扩散和蔓延。发病较高的县区要重点加强落实病人的治疗、管理、关怀救助和预防二代传播,减少感染,降低病死率,遏制疫情上升的势头,并根据实际扩大艾滋病检测范围,县级医疗机构按照“知情不拒绝”的原则对重点科室就诊者和住院病人主动提供必要的艾滋病咨询检测服务;适时推广抗艾滋病病毒治疗作为预防的策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指定定点医疗机构为病人提供规范的治疗服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府领导,完善防治工作机制。各县区政府要对行政区域内的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负总责,完善“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治工作机制。要充分认识艾滋病对当地人民群众健康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潜在影响,将艾滋病防治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落实管理责任制,定期进行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考核;实行政府“一把手”负责制,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内容,每年进行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考核。各县区要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防治工作规划,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任务。根据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的发展和需要,进一步完善与艾滋病综合防治相关的法规和配套政策。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各县区、各有关部门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和掌握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和政策。
各县区要加强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明确相关部门和相应人员负责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协调与管理,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加强艾滋病综合防治督导与评估工作,完善艾滋病综合防治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制订计划,开展督导检查,注重防治效果的评估。
(二)加强机构和能力建设,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各县区要落实深化医改的要求,建立基层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新机制。加强基层防治能力建设,全面建立以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主导,县级定点治疗医院为支撑,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为平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组织等为补充的基层艾滋病防治服务体系。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设立独立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科室,具备艾滋病相关免疫细胞检测能力。各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明确专人负责艾滋病防治工作,设立艾滋病筛查实验室,具备艾滋病、梅毒和丙肝检测能力。
卫生部门要加强防治队伍建设和各级各类艾滋病防治人员的培训。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培训和指导。
(三)保障经费投入,整合防治资源。各县区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责、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合理安排艾滋病防治经费,逐步加大投入力度。动员和引导企业、基金会、有关组织和个人为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提供支持。
(四)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各县区政府要将社会力量参与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纳入整体防治工作计划。积极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以及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艾滋病专业防治协会等社会组织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动员和支持企业开展与艾滋病相关的社会宣传、捐赠款物、扶贫救助等公益活动。鼓励志愿者积极参与防治工作,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艾滋病防治中的重要作用。
五、督导与评估
加强艾滋病综合防治督导与评估工作,完善艾滋病综合防治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制定计划,开展督导检查,注重防治效果的评估。市预防控制艾滋病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省预防控制艾滋病领导小组制定的督导与评估框架,制定我市行动计划的督导与评估框架,对全市艾滋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2016年初对本行动计划执行效果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