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实行药品“三统一”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2-09-14
延政办发[2012]149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延安市
现行有效
2012-09-14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实行药品“三统一”工作的实施意见
延政办发[2012]149号
2012年9月14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县级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的指导意见》(陕政办发[2012]83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质、政府主导的方向,落实政府监管责任;进一步规范县级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配送、使用、销售和结算等环节的监管,保证药品质量,促进合理用药;改革以药补医机制,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
二、主要内容
(一)实施范围
在全市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包括县级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实行药品统一采购、统一价格、统一配送。
其他县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包括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等)实行统一采购和统一价格。市级以上医疗机构药品暂不实行统一配送。
(二)统一采购
1、县级公立医疗机构药品的遴选必须通过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从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集中采购目录中进行。对于抢救危重病人、特殊人群、特殊病种、医学科研项目等确实需要的目录外药品,应按有关规定实行备案采购。目录内未中标的药品,由各县区组织制定补充采购目录,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中标目录或2008年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目录中遴选,数量不得超过上年度实际采购品种的15%,并实行统一配送,零差率销售。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和中药材、中药饮片,仍按原渠道采购。
2、县级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采购药品,认真审核药品采购发票,禁止标外采购或从非规定渠道采购药品,不得再次议价。
3、在“三统一”药品采购配送正式启动之前,县级公立医疗机构仍按原渠道采购药品,但要从严控制药品采购量,原则上累计库存量不得超过本单位1个月的临床使用量。2012年10月1日起均不得采购、使用目录外药品,并实行统一配送。
(三)统一价格和结算
1、县级公立医疗机构要按照药品零加成销售政策,执行统一的药品零差率销售价格,其他县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逐步实行零差率销售。药品价格和物价等部门监督电话均要在其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
2、县级公立医疗机构药款实行以县为单位定期集中结算。药款结算额度与药品配送率挂钩,严格兑现采购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四)统一配送
1、为便于监管、方便配送、鼓励竞争,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药品实行以县区为单位统一配送,即由上轮招标确定的市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送企业和新招的药品流通企业分县区配送,原则上每2个企业承担一个县区的药品配送。新招配送企业遴选办法、企业分县区配送办法由市药品“三统一”办公室依据省上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
各县区药品“三统一”办公室及药品配送结算中心要加强对配送企业的监督,严格配送考核,实行动态管理。对配送不及时并影响临床用药的配送企业,要根据情况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提出调整配送企业的建议。具体监督考核办法由市药品“三统一”办公室另行制定。
各县区要加强药品配送结算中心机构、队伍和基本设施建设,为全面启动县级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按时启动、平稳实施。
2、县级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必须实行统一配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因自然灾害等,需进行紧急采购的;
(2)发生重大疫情、重大事故等,需进行紧急采购的;
(3)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
3、全市县级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启动后,各方要按照规定的合同范本及时签订合同,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
4、因突发伤亡事件或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能满足临床急需的,可就近从其他配送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调剂,并应在10日内将所调剂药品名称、数量、价格报所在县区药品“三统一”办公室备案。
三、工作步骤
1、8月1日-8月20日,制定工作方案。
2、8月20日- 9月15日,遴选配送企业。根据《延安市县级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配送企业遴选细则》,发布遴选公告,确定配送企业。遴选过程在监察部门监督下进行;严禁配送企业擅自转让、委托药品配送业务。
3、9月15日-9月20日,确定配送区域。综合考虑县级公立医疗机构数量、药品采购量以及配送路线等因素,按照大体均衡的原则划分配送片区,并以随机抽签方式确定企业配送县区。
4、9月20日-9月25日,签订配送合同。按照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我省县级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采购和统一配送合同文本的通知》(陕药三统一办发[2012]3号)规定的合同范本,签订合同。
5、10月1日起,启动实施县级公立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配送。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协作
实施县级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操作难度大,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市药品“三统一”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制定相关制度和规定,督促各项工作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县级医疗机构药品配送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药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负责经费、补偿资金的落实,对统一结算进行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违反合同的行为以及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查处;物价部门负责药品价格的审核备案,对价格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监察、纠风部门负责对县级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二)完善制度,加强监管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把药品“三统一”工作纳入目标考核内容,建立健全定期通报制度和考核制度,并与财政补偿资金、创优评差和等级评定等工作挂钩,做到政策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完善药品生产企业、配送企业的考核评价机制,加强动态管理,强化对县级医疗卫生机构药物使用的管理指导,细化落实责任,强化督促检查,确保县级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平稳有序运行。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市、县区宣传卫生、药监等部门和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让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及广大医务人员充分认识实施药品“三统一”工作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和改革目的,争取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促进县级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深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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