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药用辅料监督管理有关规定》中对药用辅料实行分类管理的规定,我司组织专家拟定了新药用辅料的定义及第一批实行许可管理的药用辅料名单(未列入名单的辅料进行备案管理)。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
1.电子邮件:xiajp@sfda.gov.cn;
2.传 真:010-88363236;
3.信 函: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院2号楼,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联系人:夏军平,电话:010-88330735),邮编:100053。
附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司



浙公网安备33011002015279
本网站未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的产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