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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配合做好非医疗转运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11-20

发文字号

闽卫办医政函[2017]13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11-20

颁发部门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正文内容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配合做好非医疗转运试点工作的通知

闽卫办医政函[2017]135号

2017年11月20日

委直属各医院,福建医大、中医药大学各附属医院:

  为探索建立不需要随车医生护士监护治疗或放弃治疗回家患者出院后的非医疗转运模式和管理机制,2015年8月,经福州市政府同意,福州市卫生计生委、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联合印发《福州市非医疗转运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榕卫医[2015]97号)。2017年1月,福州市交通委牵头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了福州安豪旅游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和福州陆闽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两家企业)为福州市非医疗转运社会化企业。服务模式是根据市场需求,投放一定数量统一标识的非医疗转运车辆,开通24小时服务热线,公开车牌、收费、服务项目、服务承诺等项目,实施明码标价,安装使用计价器按表收费,接受社会监督。经委领导同意,省属医院的院后转运一并纳入福州市试点工作服务范围。7月10日委医政处组织召开省属医院非医疗转运试点工作会议,部署相关工作,试点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据福州市卫生计生委反映,试点运行中也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两家企业与省属医院沟通不畅,除省直机关医院外,其他省属医院均未完成对接;二是省属医院院内车辆管理待加强,发现非法车辆从事非医疗转运服务。为保障非医疗转运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经省卫生计生委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院内宣传管理。各省属医院要为两家企业提供一定的宣传场所、材料管理等条件,便于患者家属知晓;同时,要定期检查、清理院内各种非法转运患者车辆的宣传广告、名片等宣传资料,严禁在医院内张贴或分发联系患者院后转运的非法运营广告信息,发现相关情况应及时制止。

  二、加强院内停车场管理。各省属医院要为两家企业提供非医疗转运专用车辆(见附件)的通行及停靠便利,有条件的医院内部停车场可规范设置1~2非医疗转运专用车辆停车位;应加强院内停车巡查,严禁非法从事非医疗转运车辆进入医院。在医院车辆出入口加强保卫力量、安装电子监控,可疑车辆一经发现应分别向辖区派出所、交通执法部门报告。

  三、加强院内人员管理。各省属医院加强对医院工作人员,尤其是护工、保安、后勤、停车场人员管理和教育,严禁医院工作人员为非法从事非医疗转运企业或个人提供出院或转院病人信息,严禁医院工作人员非法从事非医疗转运中介,打击相关提成、回扣行为。

  四、加强工作组织领导。各省属医院应确定一名分管院领导和具体经办科(处)室,负责配合做好试点的相关工作。我委将会同福州市卫生计生委、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定期开展督导检查。请各医院将分管领导及具体工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于11月25日前报我委医政处。联系人:伍越、易必欣,联系电话:87850554,87845009(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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