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意见
2007-10-11
冀发[2007]17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河北省
现行有效
2007-10-11
河北省政府
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意见
(冀发[2007]17号 2007年10月11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精神,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人口问题始终是制约我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实行计划生育30多年来,全省少生3400多万人,提前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的历史性转变,有效地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对实现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省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二)正确认识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形势。当前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形势总体是好的,但人口发展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低生育水平面临反弹的现实风险。全省已进入长达10多年的第四次出生人口高峰期,总人口每年净增40-55万人;人口素质总体不高,出生缺陷发生率较高;出生人口性别比长期居高不下,给社会和谐稳定带来隐患;劳动年龄人口数量庞大,就业压力持续增加;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社会保障面临空前压力;流动迁移人口持续增加,对公共资源配置构成巨大挑战。群众生育意愿与现行生育政策仍有差距,工作难度依然很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机制创新滞后,不适应形势和任务的发展要求。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充分认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基础性、战略性作用以及新形势下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与时俱进地研究以奖励为主、依法办事的新的工作规律和方法,坚持不懈地做好新时期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三)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引导人口合理分布,保障人口安全,为建设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省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以打造“惠民计生”为目标,推进以奖励少生为主的工作机制创新,使计划生育真正成为造福于民的伟大事业。
(四)目标任务。到2010年,全省人口总量控制在7092万以内,出生缺陷发生率控制在90/万以下。到2020年,全省总人口控制在7600万以内;出生缺陷发生率明显降低,出生人口素质明显提高;出生人口性别比趋于正常。建立起以奖励少生为主的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确保低生育水平得到稳定,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得到实惠,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公共服务得到发展。
三、千方百计稳定低生育水平
(五)切实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计划生育后进村转化工作。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难点在农村,各级党委要以选好配强村党组织书记为重点,切实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提高村“两委”班子的整体战斗力。要把整顿转化后进村党组织和转化计划生育后进村工作结合起来,进一步落实村党组织、村委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健全基层人口计生管理服务网络,推行村计生专干、育龄妇女小组长“县管乡聘村用”的职业化管理模式,村专干和育龄妇女小组长的补贴由县财政统筹解决;坚持“月(汇)报月(培)训月发(补贴)”等工作制度,完善以绩酬挂钩、鼓励先进为主要内容的目标管理责任制。下大气力抓好计划生育后进村的转化,对完不成人口计生责任目标的一律取消各种评先、评优资格,限期整改,对有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六)依法落实现行生育政策。坚持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各地决不能在生育政策上乱开口子,对计划生育工作不能有任何放松。要加强对再生育审批各个环节的管理监督。凡违法生育的,一律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加强对社会公众人物、高收入者等违法生育的监督,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予以公开揭露。各级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要自觉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再生育审批及管理,凡弄虚作假骗取生育指标或以各种手段政策外生育的,一律依法依纪从严惩处。要严格执行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在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中做好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工作的通知》(冀组通字〔2003〕57号)的有关规定。在推荐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候选人、提名政协委员人选及评先评优时,要对其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情况进行审核。
(七)认真落实管理和服务制度。加强孕前型管理和服务,严格落实计划生育季服务工作制度,引导育龄群众自觉落实以长效为主的避孕节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减少非意愿妊娠和政策外生育。各市、县(市、区)要研究制定奖励办法,对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一方落实了绝育措施的夫妇,发给一定数额的一次性节育奖金。注重思想引导,做到文明执法,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大力开展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活动,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坚决防止计划生育行政违法恶性事件的发生,对发生行政违法恶性事件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八)切实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深入开展国情国策和人口形势教育培训,积极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加强人口法制宣传,教育引导群众自觉遵守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传媒和文艺团体,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宣传规划,广泛深入宣传,营造浓厚氛围。充分利用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文化场所,大力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人口文化活动,积极倡导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生男生女一样好等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建设新型生育文化。
四、大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九)加强出生缺陷三级预防工作。各级政府要科学制定本区域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规划及行动计划,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要在各自执业许可范围内密切协作,共同做好出生缺陷干预工作。大力宣传和普及预防出生缺陷科学知识,加强出生缺陷干预能力建设,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实行由政府提供资金的免费婚前医学检查,积极开展婚前和孕前及孕产期保健、产前筛查与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康复三级预防工作,减少出生缺陷发生。关爱残疾儿童。促进住院分娩和母乳喂养,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和安全接生。做好性病、艾滋病的防治工作,阻断艾滋病母婴传播。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免费为符合政策的生育对象提供各项优生服务。
五、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
(十)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和“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坚持对女孩和计划生育女儿户的“同等优先”原则,制定和落实有利于女孩健康成长和女性发展的经济社会政策。各有关部门在开展扶贫济困、医疗救助、项目扶持等工作和“幸福工程”、“春蕾计划”、“希望工程”等社会公益活动中对计划生育女儿户予以倾斜。鼓励男到女家结婚落户,依法保护妇女的宅基地、房屋等继承权和土地承包权等权益。
(十一)认真落实出生性别比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各级党委、政府要建立党政负责、部门配合、群众参与、标本兼治的工作机制,加强对相关责任部门的监督考核。出生人口性别比严重偏高的县(市、区)要加强区域协作,开展专项治理。人口计生部门要坚持和完善“三级两全包保责任制”;卫生和人口计生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规范执业资格认证和B超购置使用准入制度;加强对胎儿性别鉴定、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和住院分娩的管理,实行实名登记;统计、人口计生、卫生、公安等部门要在本系统建立出生人口性别比年度统计监测制度,定期通报和发布县以上出生人口性别比信息。
(十二)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简称“两非”)等违法犯罪行为。卫生、食品药品监督、人口计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坚持本系统查处和联合查处相结合,坚决打击私设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非法开展终止妊娠手术、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等违法行为。实行有奖举报制度,对“两非”案件经举报查证属实的,由所在县(市、区)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奖励。
六、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体系
(十三)推进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体制改革创新。把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探索建立以居住证制度为核心的居住地综合管理体系,保证流动人口在子女入托入学、劳动就业、计划生育等方面与户籍地人口享受同等待遇。缓解生态脆弱地区人口压力,积极引导人口向东部沿海地区转移,促进各类要素向沿海经济隆起带集中。
(十四)建立以流入地为主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制度。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原则,流入地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纳入属地经常性工作范围,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免费服务,实行以流入地为主的目标管理双向考核。流出地做好外出人员的宣传培训、免费办理婚育证明等工作。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流动人口较多的社区居(村)委会和企事业、集贸市场等单位要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成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按照常住人口计划生育经费标准,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十五)坚持综合治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人口计生、公安、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职责范围,建立部门联席会议、情况通报制度。有关部门为流动人口办理经商、务工、租房、社会保障等手续时,要及时与人口计生部门互通信息。继续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居住地管理、居民化服务“双居”工程示范县、乡创建活动,探索“以房管人”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新模式。要整合社区公共管理服务资源,依托社区管理服务网络,把下岗失业人员、无业人员、人户分离人员等特殊人群的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管理服务范围。
七、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
(十六)建立健全养老保障体系。认真落实《河北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到2010年,逐步建立相对完善的老年政策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城市老年社会保障体系,探索建立适合农村实际的社会养老制度,建立健全居家养老和社会养老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逐步扩大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等老年社会保障覆盖面。
(十七)探索多种形式的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障制度。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老龄委等部门要统筹考虑和优先解决计划生育家庭的养老保障问题。农村要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制度。城市要逐步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构建多层次的城镇养老保障体系。
八、建立和完善政府为主、社会补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
(十八)努力探索和发挥以奖励少生为主的政策效应。坚持以人为本,转变单纯依靠行政制约的工作方式,在切实执行现行生育政策的同时,充分利用公共财政手段,发挥各方面公共政策和公共服务的效应,加快建立和完善政府为主、社会补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逐步形成以奖励少生为主的激励机制,使之成为惠民、惠农的一个重要途径,鼓励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在关注人民群众整体利益的同时,注重计划生育家庭的具体利益。制定普惠性政策时,要注意与对计划生育家庭的优惠政策相衔接,使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
(十九)依法落实各项计划生育奖励政策。要认真落实《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各项奖励政策。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所需经费以县、市财政负担为主,省级对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经济基础薄弱的县适当补助。城镇无业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所需经费由县级政府负担。县以上政府要设立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对独生子女发生重大伤残、病残的家庭,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救助;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给予不低于10000元的救助。计划生育救助金收入不计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
(二十)继续实施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少生快富”工程。独生子女死亡不再生育且符合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父母,从年满50周岁起,提前纳入奖励扶助对象。在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经济基础薄弱的县实施“少生快富”工程,省市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给予项目支持,帮扶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发展生产,实现脱贫致富。落实各项优生优育政策和帮扶措施,全面实施“生育关怀行动”。探索建立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二十一)完善和落实对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先优惠政策。综合运用各项社会经济政策,鼓励计划生育,优待计划生育家庭。各部门出台公共政策时,要注重对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优惠。民政部门在落实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以及农村五保户供养、特困户生活救助等制度中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卫生部门在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农村独生子女18周岁以前,个人出资部分由政府负担。扶贫开发部门在扶贫开发项目安排方面,对全省规划内的贫困村中建档立卡的贫困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优先优惠。教育部门继续落实好农村独生子女中考、高考加分政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落实好《河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计划生育优惠政策。劳动和社会保障、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在就业培训、农业新技术推广、宅基地划分、改水改厕、沼气应用等方面,对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予以优先优惠。
(二十二)建立农村妇女生殖健康检查免费服务制度。继续实施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农村妇女生殖健康检查免费服务“民心工程”,并将这项公共服务作为一项惠农政策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确保每年为全省以已婚育龄妇女为重点的农村妇女提供一次生殖健康检查,逐步扩大覆盖范围。
九、加大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保障力度
(二十三)建设过硬的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队伍。乡镇党政领导班子要分别设有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在乡镇机构改革中,人口3万以上的较大乡镇要单独设置计划生育办公室,不足3万人的可在社会事务办公室挂计划生育办公室牌子。要确保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所和人员稳定。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岗位特殊、任务艰巨,要按规定落实其工作人员的工资报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待遇。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职业化建设,探索建立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咨询师等职称体系。乡级计划生育服务站要按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要求配备具有执业资质的技术人员。将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纳入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范围。
(二十四)加强县、乡、村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基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是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公益服务经费由财政保障。各地要把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要把符合条件的县、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单位。加大基本建设投入,加强规范化管理,到2010年全省90%以上的县、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达到优质服务型标准。科技部门要加强对计划生育科技项目和科技创新工作的支持力度,积极推进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科技创新。
(二十五)加快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加快“人口宏观管理与决策信息系统(PADIS)”建设,建立省级育龄妇女数据库,逐步形成人口发展决策支持系统框架,实现全省人口信息的动态管理和人口预测。加快人口和人力资源数据库建设,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教育、民政、卫生、人口计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整合涉及人口的基础数据,提供更多的人口登记和生命统计信息。开发和运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系统、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管理信息系统、基层管理服务等综合应用系统。
(二十六)加快人口和计划生育长效工作机制建设。继续深化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深入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县创建活动,全面加强基层基础工作,落实各项基本的管理服务制度,大力推进体制创新和管理创新,促进工作方法由以行政制约为主向依法管理、优质服务和综合施治转变。到2010年在全省基本建立起“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
十、切实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
(二十七)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分别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及时研究解决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部署工作任务,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部署,纳入各级党委、政府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各市委、市政府每年要将本地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向省委、省政府写出专题报告。要切实加强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领导班子建设,选好配强一把手,注意培养和使用政绩突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干部。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在农村,县、乡两级党委、政府尤其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摆上位置,明确责任,细化措施,抓好落实。对不重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出现工作失误的县(市、区)、乡镇,要严肃追究党政一把手及其分管领导的责任。
(二十八)建立健全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工作格局和协调机制。各级党委都要成立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并切实发挥领导、组织、协调作用,督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相关部门在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措施时,要统筹考虑人口问题,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团体和非政府组织在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生力军作用。加强与省内驻军的交流协作,军地共同构建计划生育“双管双助”长效工作机制。形成特色鲜明的行政部门、服务机构、自治组织、群众团体目标一致、上下互动、信息共享、运转高效的科学管理格局。
(二十九)继续坚持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将人口控制指标作为对各级党委、政府的约束性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指标体系。改革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对党政领导、相关部门、人口计生系统分别进行考核评估。对党政领导着重考核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重视程度、人财物投入以及人口计划完成情况;对民政、卫生、药监、财政等相关责任部门着重考核落实综合治理职责和政策推动情况;对人口计生系统着重考核当年各项重点工作完成情况。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继续坚持逐级签订人口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做法,实行年度考核,认真兑现奖惩。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考核评估结果纳入综合评价各级党委、政府和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作为评优评先、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完不成责任目标的实行“一票否决”。表彰各类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要对其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进行审核,不达标者不得评为先进。
(三十)建立稳定增长的经费投入保障机制。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具有很强社会效益的公益性事业,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投入属于国家的基础性投入。各级财政对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投入要逐年递增,且增长幅度要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到2010年,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在“十五”期末人均10元的基础上增加到22元。已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的社会抚养费、乡(镇)统筹费支出人均达到8元。届时,各级财政综合投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达到人均30元。各级财政分担比例及年度增长幅度,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口计生委研究制定。积极运用市场机制,采取建立基金、开发险种等方式,吸引国内外资金,确保现行各项计划生育政策落实。
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根据中央《决定》和本意见精神,结合各自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和相关配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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