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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服务新增和修订项目价格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8-01-11

发文字号

渝价[2008]1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重庆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8-01-20

颁发部门

重庆市物价局、市卫生局

正文内容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服务新增和修订项目价格的通知

渝价[2008]14号

2008年1月11日

  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卫生局,市级各医疗机构,第三军医大学附属医院,驻渝部队医院,大型企事业职工医院:

  根据国家发改委、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和修订项目(2007年)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19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庆市医疗服务新增和修订项目价格见附表。

  二、本次新增和修订项目价格是2004年版《重庆市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的补充,《重庆市医疗服务价格(试行)》若与本通知有矛盾的,均以本通知为准;单独审定的病房床位价格、医疗机构开展的特殊医疗门诊服务、特需专家门诊诊查费及非医疗服务项目的服务价格仍按原规定执行;其他对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规定的所有批复同时废止。

  三、各医疗机构收到本通知后,应认真组织相关人员及时做好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工作。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及时上报重庆市物价局、卫生局。

  四、各级价格、卫生主管部门要做好指导服务工作,同时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价格规定乱收费行为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五、本通知于2008年1月20日起执行。

  附件:重庆市医疗服务新增和修订项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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