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2020-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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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江西省
现行有效
2020-01-23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和省政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会议精神,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国医保电〔2020〕5号)要求,现就做好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务必高度重视
各地医疗保障、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以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部署。省医疗保障局成立由局主要领导为组长、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分管领导为常务副组长、各处室单位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医药服务管理处。各地医疗保障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设区市、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要迅速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相关业务处(科、股)室人员组成的工作专班,在防控上要层层抓落实,恪尽职守,责任到人,为保障人民群众过一个安定祥和的春节尽职尽责。
二、做到两个确保
全省医疗保障部门要按照“两个确保”原则,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确诊患者(以下简称患者)及时采取医保特殊支付政策,做好患者的救治保障工作,确保患者不因医疗费用问题得不到及时救治,确保定点医疗机构不因医保总额预算管理规定影响救治。
三、明确人员范围
凡我省省域范围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收治的患者,按就医地纳入此次医保特殊支付政策范围。
四、明确支付规定
(一)医保特殊支付政策适用范围: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三版)》(国卫办医函〔2020〕66号)(可在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下载)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可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对于不在我省现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范围内的,统一由就诊医疗机构打包上传,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采用按项目付费的结算方式,且不纳入定点服务协议中的年度总额预算控制指标。
(二)医保特殊支付政策支付类别:所有医保特殊支付政策新增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不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统一按医保甲类支付,不受限定支付标准、限定支付范围限制。
(三)医保支付比例和封顶线:支付比例和封顶线,仍按现行医保政策的支付比例和封顶线执行。
(四)大病保险支付: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不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统一按医保甲类支付,不受限定支付标准、限定支付范围限制;支付比例和封顶线,仍按现行大病保险政策的支付比例和封顶线执行。
(五)财政补助: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的个人负担部分,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再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全额补助。
五、明确支付方式
医保特殊支付政策可采取按项目付费的支付方式,并且不占定点医疗机构年度医保总额。
六、明确相关要求
(一)及时支付费用。各地要保证及时支付患者费用,特别是发挥财政资金的兜底保障作用,打消患者就医顾虑。
(二)先救治后结算。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对异地就医患者及时采取先救治后结算的办法,由就诊医疗机构向就医地或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提供患者信息,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为患者做好备案工作,减少患者流动带来的传染风险。报销时不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原则上通过调整信息系统实现直接结算。确有困难的地区,差额部分由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汇总患者治疗数据,转参保地经办机构进行手工结算。
(三)调整医保总额。确保收治医疗机构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对收治患者较多的医疗机构,医保经办机构可预付部分资金,减轻医疗机构垫付压力。医保经办机构应及时调整有关医疗机构的总额预算指标,对患者医疗费用单列预算。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确保与医疗机构及时结算,保证救治工作顺利进行。
(四)优化经办服务。针对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特点,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做到马上办、简化办、特事特办,为患者及时提供优质高效的医保经办服务。同时,做好经办机构窗口服务人员的自我防护工作。
(五)形成防控合力。联防联控期间,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应急值守,畅通信息报送,及时加强与卫生健康部门的协同配合和信息沟通,积极做好联防联控工作,形成防控合力。
(六)健全工作机制。各级医保部门一要强化春节期间值班值守,不折不扣落实各项政策任务,做好基金收支的动态监测和统计分析工作,做好零报告、日报告工作;二要强化信息报送,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每日下午4:30之前,要向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值班人员报送《江西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医疗保障联防联控工作报表》(见附件),无相关情况的要零报告,电子版报送到邮箱。各级医保经办机构为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医保资金情况,请及时以文字材料报送。三要强化舆论引导。各地要严格遵守信息发布相关规定,做好舆论正面引导,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本通知自2020年1月23日起执行,医保特殊支付政策停止执行时间另行通知。执行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报告。
邮箱:ybjyyfwc@126.com
电话:0791-86267106(春节期间)
0791-86313276(正常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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