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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比例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01-29

发文字号

沪卫基层[2013]00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01-29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

正文内容


关于调整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比例的通知

沪卫基层[2013]005号

2013年1月29日

  各郊区县卫生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医改责任书关于“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提高到75%左右”的要求,进一步减轻参合农民医疗费用负担,经研究,现将本市新农合住院补偿比例作如下调整:

  落实新农合社区首诊、按需转诊制度。自2013年1月1日起,住院政策范围内补偿比例平均达到75%,其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和三级医疗机构分别达到80%、75%和50%。《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沪卫基层[2012]3号)的其他规定不变。

  各区县要按照国家和本市医改要求,相应调整2013年新农合实施细则,落实经费,确保本市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平均达到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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