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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停止销售使用不合格面膜类化妆品的紧急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8-05

发文字号

皖食药监药化流秘[2015]36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安徽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8-05

颁发部门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停止销售使用不合格面膜类化妆品的紧急通知

皖食药监药化流秘[2015]368号

2015年8月5日

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7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8批次面膜类化妆品不合格的通告》(2015年第46号),总局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8批次不合格化妆品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监[2015]116号)。为认真落实国家总局文件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所有化妆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必须停止销售和使用朗曜日化(上海)有限公司、上海臻美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州澳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天姿丽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美莲葆化妆品厂、 (中德合资)肇庆市清秀日化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不合格面膜(见附件)。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立即组织开展监督检查,督促所有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对通报的不合格产品一律停止销售、使用。同时,督促化妆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配合做好产品召回工作,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作销毁处理。

  二、目前正值高温酷暑,各项监管任务相当繁重。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务必要克服困难,统筹兼顾,举一反三,结合正在进行的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认真组织开展对上述8批次不合格面膜类化妆品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涉嫌假冒的化妆品,要深查深究化妆品经营者的进货渠道,发现制售假冒伪劣化妆品黑窝点的,依法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三、各地化妆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要将不合格面膜产品购进、销售、使用、库存和协助生产企业召回数量主动报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各市局、省直管县局将辖区内面膜产品监督检查和召回情况(电子版)统一汇总,于8月18日前报送省局药化流通监管处。

  联系人:陈颂红、程晓兵;联系电话:0551-62999272、62999318;邮箱地址:176117315@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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