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22-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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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原则
吉林省
现行有效
2022-07-28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税务局,长白山管委会医疗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税务局,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税务局:为切实做好2023年全省城乡居民医保(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按照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0号,以下简称20号文)、吉林省医保局、吉林省财政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吉林省深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医保联〔2021〕7号)和吉林省医保局、吉林省财政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规程>的通知》(吉医保联〔2022〕11号)要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个人缴费标准按照20号文“提高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30元,达到每人每年350元”要求,综合考虑我省参保人群和结构变化以及个人、基金承受能力,2023年全省居民医保成年人个人缴费标准维持不变,仍为每人每年360元;大中小学生及18周岁以下人员(2004年12月31日24时后出生)每人每年由220元提高至310元。试点统筹区居民参加2023年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维持不变,仍为每人每年10元。二、资助参保政策按照“身份认证、以缴定补”原则,困难群体按规定参保缴费后,通过医疗救助基金渠道分类给予参保资助。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经民政或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均可享受参保资助。其中:对城乡特困人员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资助;对城乡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以及脱贫不稳定且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脱贫人口个人缴费部分给予130元定额资助。三、集中缴费期限2023年居民医保费集中预缴期为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试点统筹区居民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与居民医保费同步征收,在缴纳居民医保费时一并缴纳。享受资助参保政策的困难群体和出生90日内的新生儿在集中预缴期外参保缴费的,不设待遇等待期。其他居民在集中预缴期外参保缴费的,继续设置90日待遇等待期。四、有关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统筹区、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统筹区要按照“五化工作法”,及时研究制定参保缴费工作方案,明确参保缴费工作目标、参保和资助标准、相关部门以及所辖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组织居民参保缴费的工作责任,广泛进行参保缴费动员部署,加强工作保障,建立考核机制,确保2023年度参保缴费工作目标任务如期完成。(二)加强部门协同。各级医保、税务、财政、民政、乡村振兴部门要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各司其职,强化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切实提高部门间参保缴费信息动态管理能力和数据传递即时性和准确度,共同推动实现居民医保“应保尽保、应缴尽缴”。各级税务部门要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大集中预缴期征缴工作力度,广泛宣传发动,强化上下联动,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优势,持续优化征缴信息系统,积极拓宽自主缴费渠道,不断提高线上征收能力和效率。各级医保部门要密切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居民参保缴费工作,在集中预缴期前,省级医保部门应提高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库数据信息质量,避免重复登记,做好各类困难群体身份标识和个人应缴金额标注工作,提前发送至省级税务部门核准入库。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按时拨付居民医保补助资金和医疗救助参保资助资金。民政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特困、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人员身份确认和变化信息,协助做好动态参保缴费和精准参保资助工作。乡村振兴部门要及时将符合参保资助条件的困难人员身份信息提交给同级医保部门进行比对标识,协助医保、税务部门督促其及时参保缴费;针对未纳入监测范围的其他脱贫人口,乡村振兴部门要加强与同级民政、财政等部门沟通协调,或通过慈善救助、社会资助等多渠道给予参保帮扶,确保实现政策平稳有序过渡。(三)优化缴费服务。税务、医保部门要认真按照“应保尽保、应缴尽缴”要求,强化主动服务意识,提高精准施策能力,完善网格化管理机制,构建多渠道参保缴费网络。各级税务部门要大力推行微信小程序、支付宝、社保缴费APP、手机银行、自助办税机等“非接触式”缴费方式,简化程序,促进应用,并及时向医保部门提供参保居民实际缴费时间信息。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扎实做好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和身份信息动态管理,加强数据比对和动态维护,防止出现“漏保”“断保”和重复参保。(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统筹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卫生健康促进法》关于“公民有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和义务。城乡居民按照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规定,依法做好参保缴费宣传,创新宣传方式,拓展宣传渠道,把政策讲清讲透。要讲清制度中的个人缴费责任和待遇保障权利,重点突出医保权利义务对等、互助共济的理念,引导社会预期,为参保缴费工作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引导参保人员自觉主动参保缴费。
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中
提高个人缴费标准的起草说明
为切实做好2023年全省城乡居民医保(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按照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0号,以下简称20号文)要求,拟将大中小学生及18周岁以下人员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220元提高至310元,成年人每人每年360元的个人缴费标准维持不变。现将起草背景说明如下:一、按照20号文要求,各级财政在加大对居民医保参保缴费补助力度的同时,要相应同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达到每人每年350元。2022年我省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成年人每人每年360元,大中小学生及18周岁以下人员每人每年220元。由于我省成年人个人缴费标准已达到国家要求,因此2023年拟提高大中小学生及18周岁以下人员个人缴费标准。二、根据我省居民医保参保人群结构(成年人与大中小学生及18周岁以下人员构成比约为8:2),经测算,2023年将大中小学生及18周岁以下人员个人缴费标准调整至310元,能达到国家人均350元标准的要求。三、我省目前大中小学生及18周岁以下人员与成年人享受的居民医保待遇一致,根据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结合《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2020年版)》关于对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国家制定最低标准,各省按照不低于国家标准的要求确定本省标准”的要求,应将大中小学生及18周岁以下人员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到与成年人一致。同时,考虑到大中小学生及18周岁以下人员的群体特点,为避免个人缴费增长幅度过大,故拟逐步提高大中小学生及18周岁以下人员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2023年先提高到310元,逐步实现与成年人缴费标准相一致。四、提高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后,拟同步调整居民医保待遇政策,考虑将部分学生儿童常见病、多发病纳入居民医保门诊慢(特)病保障范围,切实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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