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急诊医疗费报销和糖尿病门诊特定病种重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3-10-21
津人社局发[2013]76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天津市
现行有效
2013-11-01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急诊医疗费报销和糖尿病门诊特定病种重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3]76号
2013年10月21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切实改进和加强医疗保险工作,更好地为参保患者服务,现就急诊医疗费报销和糖尿病门诊特定病种重新登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医疗保险支付信息系统实行24小时不间断运行,各定点医疗机构应满足参保人员全天候(含夜间和节假日)联网刷卡结算的需求,切实方便参保人员就医结算。
二、参保人员因病在定点医疗机构急诊就医,按照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大额医疗费报销标准刷卡结算,并由定点医疗机构加注急诊标识。
三、参保人员急诊就医留院观察并转住院治疗,以及急诊留观期间病故的,在转住院或病故前7日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申请按照住院待遇标准报销,与门(急)诊大额医疗费刷卡结算后的差额部分,由社保经办机构补支付。急诊留院观察和住院医疗费用合并,执行与住院经治医院相对应的起付标准。
四、对于因个人未携带社会保障卡、医院网络故障等原因产生的急诊垫付医疗费用,按照本通知精神继续由原渠道申请报销。
五、经糖尿病门诊特定病种鉴定机构鉴定,并经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确认的门诊特定病患者,除医保监督检查机构认为需要复鉴的外,不再通过复鉴重新登记确认其门诊特定病种资格。
本通知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急诊医疗费报销和糖尿病门诊特定病种重新登记有关政策问答
为方便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和费用结算,市人力社保局印发了《关于急诊医疗费报销和糖尿病门诊特定病种重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问题作进一步解答。
一、本次政策调整的基本考虑是什么?
答:本次政策调整的内容主要涉及两方面:
一是关于急诊刷卡问题。从2004年我市逐步推开刷卡结算工作以来,医保结算系统一直具备急诊刷卡的功能,但是由于急诊诊疗行为有其特殊性,急诊之后有可能转入住院。为减轻参保患者个人负担,现行政策规定,对于急诊后转入住院的,住院前7天的急诊留院观察(以下简称急诊留观)费用可以按照住院待遇报销。如参保人员急诊刷卡结算后又转住院治疗的,医院需要向参保人员作相关费用特别处理,造成参保人员报销手续上的不便。本次政策调整,在对结算系统作大幅度改造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了报销流程,彻底解决急诊刷卡报销问题。
关于简化糖尿病门特鉴定流程问题。加强糖尿病门特鉴定是防止基金浪费的一项重要举措。政策实施后,剔除了虚假糖尿病门特,追回了大量医保资金。实践证明,加强糖尿病门特的准入管理是十分必要的,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目前,第一轮鉴定工作基本完成,糖尿病门特鉴定和登记确认工作已经纳入正轨。为了方便参保人员看病就医,结合糖尿病诊断治疗的实际,本次政策调整进一步简化了办事流程,取消了鉴定登记后两年期满重新登记的程序。
二、医保支付系统是什么?如何保证24小时都能够满足刷卡报销的需要?
答:通俗的说,医保支付系统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市人力社保局建立的、覆盖全市各定点医疗机构的,由信息部门统一管理的信息系统,24小时不间断运行;另一部分是各医疗机构自建的内部管理信息系统,通过专门的接口与市人力社保局信息系统实现信息交换和共享。参保人员在医疗机构就诊时,联网刷卡结算,相关数据将通过医疗机构的自建系统上传到全市的大系统。
本次政策调整要求各定点医疗机构自建的内部信息系统也要实现24小时不间断运行(包括夜间和节假日),以满足参保人员全天候联网刷卡结算的需求,切实方便参保人员就医结算。
三、急诊刷卡就医结算报销的标准是什么?
答:参保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急诊就医,按照门(急)诊大额医疗费报销标准刷卡结算。即职工医保门诊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在三、二、一级医院分别报销55%、65%、75%;居民医保门诊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在一级医院报销50%。
四、急诊患者刷卡结算时,为什么要加注急诊标识?患者需要做什么吗?
答:定点医疗机构在为参保人员办理刷卡就医结算时,由医院通过信息系统对相关费用加注急诊标识,目的是区别于其他费用,便于办理报销。患者本人不需要办理任何手续。
五、参保人员急诊留观并转住院治疗的,急诊留观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答:参保人员急诊留观并转住院治疗,以及急诊留观期间亡故的,在转住院或亡故前7日内发生的已经按照门(急)诊结算的医疗费用,可以重新申请按照住院待遇报销,差额部分由社保经办机构补支付。
六、申请急诊留观医疗费用按住院待遇报销,起付标准如何计算?
答:急诊留观期间发生的医疗费,与住院医疗费用合并执行,只计算一次起付标准的费用。即职工医保年度内第一次住院,三级医院1700元、二级医院1100元、一级医院800元;居民医保年度内第一次住院500元。
七、急诊留观医疗费申请按照住院待遇报销的渠道是什么?
答:由参保患者或家属归集整理急诊留观的医疗票据红联。其中,参加职工医保的在职和退休人员,有工作单位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向参保所在区县社保分中心申报;没有工作单位的,由个人直接向参保所在区县社保分中心申报。参加居民医保的,属于街镇乡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参保人员,向参保所在街镇乡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报;属于学校、托幼机构参保人员,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负责向参保所在区县社保分中心申报。
八、如果急诊患者忘记携带社会保障卡,能否刷卡结算?
答:如果参保患者忘记携带社会保障卡,或者医院网络发生故障,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尔后再按照垫付医疗费报销程序申请报销。
九、急诊垫付医疗费如何申报报销?
答:急诊垫付医疗费与其他垫付费用的报销渠道一致,即参保职工和退休人员通过用人单位向社保分中心申报,其中没有工作单位的直接向社保分中心申报。通过街镇乡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参保的居民直接向街镇乡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报,通过学校参保的学生儿童由学校负责向社保分中心申报。
十、已经办理糖尿病门特鉴定登记的参保患者,是否还需要复查鉴定重新登记?
答:经糖尿病门诊特定病种鉴定机构鉴定,并经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确认的糖尿病门诊特定病患者,除医保监督检查机构认为需要复鉴的外,不再通过复鉴重新登记门诊特定病资格。
十一、上述政策从什么时间开始施行?
答: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急诊医疗费报销和糖尿病门诊特定病种重新登记经办程序
一、就医
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因病情需要急诊就医时,按普通门(急)诊待遇标准刷卡结算。挂号及收费时定点医疗机构需在急诊费用明细中上传急诊标识。医院留存票据蓝联,票据红联交患者。
二、费用申报
参保患者或家属将符合急诊留观的票据红联归集整理,向参保分中心申报。其中城镇职工参保人员通过单位申报;个人缴费人员直接向参保分中心申报。城乡居民向街镇劳服中心申报,学生儿童通过学生医保服务中心向社保分中心申报。
三、接单
参保分中心受理本辖区城镇职工参保人员急诊留观费用申报,街镇劳服中心受理辖区城乡居民参保人员急诊留观费用申报。在患者出院结算后,且留观转住院或亡故时间满15天后,分中心或街镇劳服中心在医保支付系统登陆“急诊留观费用确认”界面,输入患者身份证号码调取7日内的急诊加标费用信息,其中属于急诊留观费用加注“急诊留观”标识。街镇劳服中心确认急诊留观费用信息后,将信息上传至辖区社保分中心。
四、费用支付
急诊留观差额费用由社保中心通过单位拨付给个人,或通过协议银行直接拨付到个人的社发账户。超统筹进入大额救助的急诊留观费用,由分中心在市中心基本医疗垫付转财后结转至大额医疗救助部门支付。对个人门(急)诊大额支付台帐及统筹台帐同步调整。
五、完善糖尿病鉴定时限
经糖尿病门诊特定病种鉴定机构鉴定,确认为糖尿病门诊特定病种的患者,其鉴定登记2年有效期调整为长期有效,不再重新鉴定登记,但医保监督检查机构认为需要复鉴的除外。
最新政策法规资讯
-
摩熵医药2026-06-17
-
摩熵医药2026-06-09
-
赛柏蓝2026-06-01
-
深蓝观2026-05-22
-
赛柏蓝2026-04-24
-
摩熵医械2026-01-28
-
摩熵医械2026-01-13
-
摩熵医械2025-12-19
-
赛柏蓝2025-12-12
-
摩熵医械2025-11-28
热门政策标签
医药市场洞察中心
医药市场销售数据分析 · 智能洞察 · 竞争格局监测
-
医药市场销售数据分析 · 医院、实体药店、网上药店
-
市场竞争格局分析(靶点、药品类型、ATC大类)
-
2026-09-05
-
2026-09-05
-
摩熵咨询 35 54
-
摩熵咨询 28 48
-
颁布机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6-08-10
-
颁布机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6-05-29
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
广东省中医药条例
2021-09-30
-
关于印发《河北省村卫生室公共医疗服务规范》《河北省社区卫生服务站公共医疗服务规范》的通知
2020-08-25
-
山东省健康医疗大数据管理办法
2020-08-25
-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通知
2020-08-24
-
关于《江苏省精神卫生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0-08-24
-
合肥市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2020—2022年)
2020-08-21
-
关于印发《银川市互联网诊疗服务规范(试行)》 的通知
2020-08-20
-
关于印发《四川省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0-08-19
-
关于发布上海市首批国际医疗旅游试点机构名单的通知
2020-08-18
-
关于印发《山东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08-17
-
2020年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考试须知
2020-08-14
-
上海市安宁疗护服务规范
2020-08-13
-
关于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海南省市县级医院风湿免疫病研修班(二期)暨三生 国健风湿免疫海口站培训”的通知
2020-08-13
-
关于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新发及再发传染病现场处置技能培训班”的通知
2020-08-13
-
关于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2020年海南省实验病理学技术新进展学习班”的通知
2020-08-13
全球药物研发中心
全球研发数据与行业前沿情报
-
2026-09-05
-
2026-09-05
-
2026-09-05
-
摩熵咨询 20 2
-
摩熵咨询 20 8
-
摩熵咨询 34 39
-
颁布机构: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中共四川省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08-04
-
颁布机构:国家医保局 2026-07-31
-
颁布机构:国家药品审评中心(CDE) 2026-07-24
同部门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税务部门征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9-08-22
-
天津市医保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9-05-21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问题的公告
2019-03-29
-
关于印发天津市医保星级药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8-10-31
-
关于做好17种国家谈判抗癌药医保支付管理和集中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8-10-23
-
关于天津市宁河区医院纳入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批复
2018-10-20
-
关于支持做好年底药品供应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8-10-19
-
关于落实《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疾病待遇资格鉴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8-09-25
-
关于进一步做好技工院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8-09-07
-
关于切实做好减证便民优化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8-09-07
-
关于做好庞贝氏症参保患者医疗费用报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8-09-04
-
关于印发2019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宣传提纲的通知
2018-09-03
-
关于印发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疾病待遇资格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09-02
-
天津市社保中心关于药品分类与代码管理系统2018年第七期信息维护的通知
2018-08-29
-
关于做好BH4缺乏症参保患者医疗费用报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8-08-25
同地域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克服疫情影响保持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0-03-15
-
市医保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医保经办服务推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2020-03-02
-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0-03-02
-
天津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人社局关于规范“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2020-02-21
-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保障和关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0-02-17
-
天津市医保局关于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的通知
2020-02-14
-
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缴费和享受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0-02-13
-
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孕产妇疾病救治与安全助产工作的通知
2020-02-11
-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快速审批互联网医院科室缓解总医院线下门诊压力
2020-02-07
-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0-02-07
-
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护用品选择使用指南(暂行)的通知
2020-02-05
-
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中医药防治方案(试行第二版)的通知
2020-02-03
-
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及时报送在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 个人和集体感人事迹和先进典型的通知
2020-02-03
-
关于认真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经办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0-02-02
-
市医保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暂停各经办服务大厅窗口现场经办业务的通知
2020-0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