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政府食安办等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集中交易市场食品安全整治提升方案》的通知
2017-06-19
冀食安办[2017]22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河北省
现行有效
2017-06-19
河北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农业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商务厅
河北省政府食安办等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集中交易市场食品安全整治提升方案》的通知
冀食安办[2017]22号
2017年6月19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农业局、商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提升全省集中交易市场食品安全水平,改善全省食品集中交易市场食品安全环境、完善市场硬件设备设施、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场内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经营行为、落实市场开办者及入场经营者主体责任,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及食用农产品消费安全,省政府食安办、农业厅、商务厅、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河北省集中交易市场食品安全整治提升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集中交易市场食品安全整治提升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的重要指示,深入落实省委、省政府对全省食品安全工作的安排部署,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进一步提升全省集中交易市场食品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及食用农产品消费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和政府关于食品安全的战略部署,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监管理念,以开展集中交易市场食品安全整治提升行动为抓手,按照“地方政府主导,部门分工协作,监管部门监督指导,市场开办者和入场经营者主体责任落实”的原则,进一步改善全省食品集中交易市场食品安全环境、完善市场硬件设备设施、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场内食品经营行为,全面有效提升河北省集中交易市场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二、工作目标
按照整治提升的总体要求,力争通过3-4年时间,使我省集中交易市场食品安全整治提升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一)集中交易市场环境干净整洁。集中交易市场食品及食用农产品经营环境、设施设备等符合保证食品安全的条件与要求。场内布局合理,实行分区销售,标识清晰显著。
(二)集中交易市场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及制度健全。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明确入场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并得以有效落实。
(三)集中交易市场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完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入场经营者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建立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入场经营者自觉履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台账记录及时、内容规范,信息全面。信息化追溯试点市场的入场经营者要正确规范使用追溯设施设备,及时准确地记录食品经营相关信息,实现食品、食用农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大力推进食品、食用农产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2020年各集中交易市场食品安全信息化追溯体系基本建成运行。
(四)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入场经营者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市场开办者严格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不断改造提升市场软硬件设施,积极做好入场经营者的市场准入、退市和信息公示,定期对入场经营者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督促入场经营者履行义务,配合食品安全监管、农业等部门开展风险防控,并承担相应的食品安全连带责任。入场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把好食品及食用农产品进货、贮存、销售及不合格产品退市关。
(五)集中交易市场快检室建设初步成形。批发市场建立快速检测室,配备与所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品种相适应的快检设备和与检测工作量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及时公布检验结果信息。鼓励零售市场开办者建立快检室,配备快检设备和检验人员,开展食品及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或者委托、引入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快速检测和抽样检测。批发和零售市场对不能提供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含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食用农产品,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六)市场销售的食品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显著提升。入场经营者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食品销售监管公示牌”或小摊点备案卡、健康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发现的不合格/问题食品及时处置,处置率达100%。场内食品及食用农产品全省抽样检验合格率总体不低于90%。
三、组织管理
(一)活动组织。省政府食安办协调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统一安排部署全省集中交易市场食品安全整治提升工作。各市政府食安办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内农业、商务、工商或市场监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市场建设服务机构等开展集中交易市场食品安全整治提升工作。各县(市、区)政府食安办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本县(市、区)集中交易市场整治提升工作实施。各级农业部门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共同做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工作;各级商务部门负责指导食品及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建设;各级工商或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集中交易市场通过大众传媒和户外媒体发布的食品虚假违法广告,食品商标假冒、侵权,仿冒知名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厂名、厂址等违法行为;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市场销售食品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各市场开办者和入场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按照评价验收标准进行整治提升。
(二)检查验收。自2017年起,每年12月底前省政府食安办组织对完成当年集中交易市场食品安全整治提升目标单位进行验收,并将此项工作作为对各市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动态管理。建立和完善集中交易市场食品安全整治提升工作动态管理机制。对完成整治提升任务的集中交易市场每年组织随机抽查1次,发现不符合条件的,督促限期整改。
四、实施要求
(一)总体安排。集中交易市场食品安全整治提升采取以点带面、分类指导、统筹推进、分步实施的方式进行。2017年上半年在全省集中交易市场全面启动食品安全整治提升活动,2017年底前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及基础较好的零售市场按照整治提升评价验收标准进行验收;2018年底通过整治提升达到验收标准的市场累计达到全省食品和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总数的40%以上;2019年底通过整治提升达到验收标准的市场累计达到全省食品和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总数的70%以上;2020年底前全省有固定场所、设施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基本完成整治提升任务。
(二)组织实施。各市政府食安办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照整治提升标准,结合本地集中交易市场建设和食品安全工作实际,全面摸清本辖区内食品和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底数,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市食品和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含无市场开办者的全年性或季节性批发、零售市场)统计台帐于2017年7月底前报省政府食安办。对目前无市场开办者的集中交易市场,各市政府食安办要督促市场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明确开办者或主管单位及责任人;对基础条件差、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大的无开办者的市场由县(市、区)政府组织关停。自2017年起,每年7月底前,各市确认本辖区当年参加集中交易市场食品安全整治提升验收的市场名单并报省政府食安办。
(三)指导帮扶。各县(市、区)政府食安办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指导、督促辖区内食品和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入场经营者对照法律法规要求和整治提升评价验收标准,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查找集中交易市场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逐一列出问题清单,制定整改提升方案,明确整治措施,规定整改时限,保证整改到位。要结合市场实际,督促指导其优化市场卫生环境,完善设备设施,规范经营行为,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行之有效的食品安全常态化管控机制,保障市场销售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四)自查自评。自2017年起,各市政府食安办根据整治提升工作实施方案及评价验收标准组织对各县(市、区)参加当年整治提升验收的集中交易市场进行自查自评,量化自评结果,形成自评报告,并于每年9月底以前,将自评结果及自评报告报省政府食安办。
(五)分批评价。自2017年起,省政府食安办将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每年采取专项检查、随机抽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组织对集中交易市场整治提升工作进行评价验收,量化评分,对符合验收标准的,确认其完成整治提升任务。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要高度重视集中交易市场食品安全整治提升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予以大力支持。各市政府食安办要做好协调调度,各职能部门要齐抓共管,细化分解整治提升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和进度安排,统筹抓好集中交易市场整治提升各项工作,确保如期、全面实现整治提升目标。
(二)深入宣传总结。各地要广泛宣传集中交易市场食品安全整治提升活动的目的、意义、措施、整治提升重点和评价验收标准等内容,增进社会了解,凝聚社会共识,形成全社会参与整治提升、支持整治提升的良好舆论环境。要全面总结工作,提炼先进经验,为强化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积累好经验、提供好模式。
(三)严肃验收纪律。严格落实“四个严禁”的纪律要求,确保对集中交易市场整治提升工作的评价验收客观公正,即:严禁弄虚作假,严禁行贿受贿,严禁违规操作,严禁以任何形式干扰评价验收工作,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略)
1、批发市场食品安全整治提升评价验收标准
2、零售市场食品安全整治提升评价验收标准
3、食品和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基本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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