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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江西省安监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12-13

发文字号

饶安监管字[2013]20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饶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12-13

颁发部门

江西省上饶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上饶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江西省安监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饶安监管字[2013]209号

2013年12月13日

各县(市、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监局:

  现将《江西省安监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的通知》(赣安监管安健字[2013]29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县(市、区)安监局严格按照省局转发的文件精神,认真落实,做好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整治工作。

  二、各地要借助此次治理之机,认真开展高位粉尘生产企业的职业卫生监管工作。

  三、请于2014年9月31日前将拟关闭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名单和专项治理情况总结上报市安监局职业健康科。

  联系人及电话:郑亚博,电话:0793-8237039;传真:0793-8237039;QQ:294279103。

  附件:

  赣安监管安健字[2013]291号

  江西省安监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安监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3]11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摸清企业底数和现状,确保治理工作顺利进行。各地要结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职业卫生统计工作,全面核查、掌握本地区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的数量、类型、生产规模、从业人数及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等基本情况;组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企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和评价,全面了解企业职业病危害状况、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配置及管理情况。在此基础上结合《江西省2013-2015年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活动方案》制定针对性治理工作方案,明确治理目标任务、内容范围、方法措施和进度要求,确保治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扎实推进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活动,切实抓好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各地要把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作为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活动的重点来抓,认真落实省安委会赣安[2013]7号文件和总局《通知》要求,扎实推进职业病危害三年专项整治活动。从现在起到明年10月底,集中开展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粉尘危害治理行动,各地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狠抓落实。各级安监部门要切实加大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职业卫生违法违规行为。对治理工作不落实,工作场所粉尘危害严重的企业,要依法责令改正,该停产整顿的要停产整顿,该关闭的要提请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三、加强源头预防与控制,认真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各级安监部门要督促和指导相关企业依法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对由于历史原因未经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就投入生产运行的老建设项目,应当责令建设单位补办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四、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外包作业单位和人员的监督管理。各相关单位不得将粉尘危害严重的作业外包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同时,要加强对外包作业单位和人员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督促其落实职业病防护措施:一是按规定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纳入本单位管理;二是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并督促其正确使用和佩戴。

  各设区市安监局请于2014年10月31日前将拟关闭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名单和专项治理情况总结上报省安监局职业健康处。联系人及电话:周盛大,0791-85257061;传真:0791-85257063;邮箱:zsd@jxsafety.gov.cn

  江西省安监局

  2013年12月11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安健[2013]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有效控制工作场所粉尘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现就加强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粉尘危害治理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2013年5月至8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检测机构对全国6个省的31家水泥制造和20家石材加工企业进行了调研和现场检测。从检测结果来看,工作场所粉尘危害十分严重,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一是工作场所粉尘浓度普遍超过国家标准。水泥制造企业包装与装车岗位总尘浓度在4.07-462.73mg/m3(毫克/立方米)之间,最高超标115.68倍;呼尘浓度在2.64-115.53mg/m3之间,最高超标77.02倍。石材加工岗位总尘浓度在1.50-852.00mg/m3之间,最高超标852.00倍;呼尘浓度在1.20-124.33mg/m3之间,最高超标177.61倍。二是大多数水泥制造企业包装、装车工艺设备落后,除尘系统设计不合理,防尘效果差,一些水泥制造企业仍采用国家明令淘汰、污染严重的机立窑生产水泥;绝大多数石材加工企业处于“小、散、乱”的生产状态,且采用干法作业方式,作业现场管理混乱,粉尘四处逸散,没有任何防尘设施,有的甚至没有为接尘工人配备合格的防尘口罩。三是企业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劳动者普遍没有接受职业卫生培训,职业病防治意识薄弱;在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岗位,部分企业违法使用劳务派遣工,规避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二、全面开展摸底,坚决淘汰落后产能
  各地区要摸清本地区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的数量、类型、生产规模、从业人数及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等情况;组织检测检验机构对企业工作场所进行检查检测,全面了解本地区该两类企业危害状况、防护设施设置情况及管理情况。要及时将本地区该两类企业职业病危害现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当地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相关部门,争取形成多部门监管协作机制,全面落实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和行业准入等政策,淘汰一批不符合产业政策且粉尘危害严重的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

  三、开展防尘工程治理,强化防尘措施
  水泥制造企业必须着重对包装和装车环节进行综合防尘工程治理:一是加大对包装机技术改造力度,必须采用不漏灰、不插袋不出灰、掉袋自动停止灌装出灰的包装机。二是参照《水泥生产防尘技术规程(GB/T16911)》,科学设计、改造包装机和装车机的除尘系统,优先采用袋式除尘器,包装机底部、接包机、正包机、清包机、装车机、输送皮带转接处必须设置密闭除尘装置,并确保除尘风量;包装机周围必须安装围档,提高除尘系统效率;装车机应当符合《袋装水泥装车机(JC/T2048)》;三是必须使用符合《水泥包装袋(GB9774)》要求的包装袋,减少因包装袋喷灰、破袋导致的粉尘逸散;四是新建水泥制造项目要优先采用无人全自动包装机,降低粉尘危害。
  石材加工企业较多的地区,应积极推动企业集中化管理,形成产业园区,提升石材加工企业的自动化、机械化水平,改变目前“小、散、乱”的局面;各石材加工企业必须优先采用湿法加工工艺,缺水地区或工艺质量无法使用湿法工艺的异型石材加工企业必须安装抽尘装置,减少粉尘逸散。

  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职业卫生管理水平
  各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要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等要求,建立并层层落实粉尘危害防治责任,依照有关规定设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建立并公布粉尘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加大粉尘危害防护设施、个体防尘用品的投入,为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工,下同)配备取得质量认证(QS)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认证(LA)的防尘口罩,并监督其正确佩戴与定期更换;加强粉尘危害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确保作业场所粉尘浓度符合国家标准;强化对从业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依法履行职业病危害后果告知义务;依法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岗中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并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五、加强监督检查,坚决查处违法行为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依规认真履行监督执法职责,加大对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工作场所粉尘危害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强化对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监督指导该两类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对于粉尘防治措施不落实、未建立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场所无防尘设施或达不到防尘要求、不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要求的防尘用品,以及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过国家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坚决依法查处。

  从今年11月份开始,各地区要用一年左右时间,集中开展专项治理。各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应加大资金投入,认真进行技术改造,凡达不到要求的,要责令限期改正;到2014年5月底没有达到上述防尘工程治理要求且粉尘浓度超标的,一律责令停止产生粉尘危害的作业;到2014年10月底仍达不到要求的,要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于2014年11月15日前,将拟关闭企业名单和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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