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本市院前急救体系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6-01-06
沪卫计医政[2016]001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上海市
现行有效
2016-01-06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本市院前急救体系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卫计医政[2016]001号
2016年1月6日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划国土资源管理局、财政局、编办、经济信息化委,市医疗急救中心: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本市院前急救体系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推进本市院前急救体系的一体化管理,现将《关于推进本市院前急救体系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关于推进本市院前急救体系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本市院前急救体系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本市院前急救体系一体化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急救服务能力均等化和服务效率提升为目标,优化和完善院前急救体系市区两级管理体制,在区县政府对区县急救中心管理体制保持不变的框架下,对各急救中心(站)的业务运行、硬件设施、人才队伍、薪酬标准等方面强化市级统筹,推进市区院前急救体系业务管理的一体化。
2017年前,初步实现市区两级院前急救机构一体化业务管理。条件成熟时,逐步向垂直管理的目标模式过渡。
二、主要举措
(一)统一指挥调度
1.建立全市统一的院前急救业务信息管理平台。对各急救中心(站)的信息标准和信息交换接口进行统一,建立全市统一的院前急救业务信息管理平台,形成覆盖全市所有急救分站和急救车辆的急救信息网络,实现对全市所有受理、调度和车辆运行的实时监控和管理。
2.分阶段实现急救业务的统一调度。日常状态下,由市急救中心统一受理全市呼叫,按区域分配到各区县急救中心,由区县急救中心负责调度急救资源;在重大突发事件发生时,由市急救中心统一指挥调度事件发生区域或全市的急救资源。到2017年,各区县急救中心(站)的调度指挥中心由市急救中心统一管理,使用统一的操作界面,执行统一的受理程序,实现市急救中心(站)对全市急救业务的统一调度。
(二)统一管理考核
1.统一全市院前急救机构的质量标准和服务标准。依托市院前急救质控中心,制定全市院前急救机构的质量标准和服务标准,通过督查考核的方式,加强对各区县急救中心(站)的业务指导和质量控制。
2.统一全市院前急救机构的考核内容。包括七项内容:(1)机构建设。重点考核院前急救机构的站点、车辆、人员和通讯等设备设施按照标准配置的情况;是否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规章制度和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确保日常院前急救工作的顺利开展,有效应对各类重大突发事件,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2)日常急救。重点考核工作量、工作效率和安全管理等,包括急救出车次数、急救人次、急救反应时间、医疗行车和消防安全以及车辆、通信和医疗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等。(3)应急救援。重点考核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能力以及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能够保证紧急救援工作的及时高效,包括应急预案的培训、应急物资储备、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演练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发生时的集结时间、处理效果等。(4)学科建设。重点考核人才队伍建设和教学、科研情况,包括人才学历结构和年龄结构合理,具备完善的人才队伍培养机制,能够经常性开展学术活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达到要求,承担科研项目和课题,在核心期刊或统计源期刊论文发表。(5)业务培训。重点考核对工作人员、其他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的相关急救常识普及宣传和急救技能普及培训。(6)医疗质量。重点考核符合院前急救诊疗常规和规范的情况,主要包括危重病人处置、病历质量和医疗事故等。(7)社会效应。重点考核行风情况、公众对“120”电话知晓情况、患者满意度以及相关部门的评价等。由市院前急救质控中心对全市各急救中心(站)开展管理考核,相关考核结果作为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年度工作考核内容之一;对各急救中心(站)的急救平均反应时间、市民满意度等关键性指标予以行业内公示或社会公示。
(三)统一建设标准
1.统一全市院前急救站点建设标准。以平均服务半径3.5公里为基本标准,合理布局急救站点;根据院前医疗急救网络设施建设规划,由规划站点所在区县按照《上海市区县急救中心(站)基本建设标准》(沪卫医政[2003]181号),落实急救分站建设工作。
2.统一全市院前急救机构车辆装备配置标准。按照“3万人一辆救护车”的标准统一配备高性能底盘型救护车辆,并以“1:1:0.5-1”的比例配置当班车、备用车、应急保障车;统一全市各急救中心(站)救护车辆的型号、标识、编号、配置、格局;参照先进城市急救装备配置水平,统一全市急救装备的配置标准。
(四)统一核定绩效工资总量
统一核定市、区院前急救机构绩效工作总量,并随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提高,由市、区县财政按规定予以保障。在主管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充分考虑院前急救城市公共应急保障、医疗救护等行业特点,根据不同类别人员的各级岗位序列工作职责和任职要求,按照院前急救机构人员分级分类原则,以及岗位职责、工作负荷、服务质量、服务效果,建立健全院前急救人员绩效考核办法,根据考核结果进行绩效工资分配,体现按绩分配,优绩优酬。绩效工资分配与职级、职称脱钩。
(五)统筹人才队伍建设
建立以急救医师为主体、急救辅助人员为补充的人才队伍,对本市院前急救体系从业人员的人员结构、配置标准、岗位等级、人员使用和人才培训等方面予以统一。
人员结构上,包括急救医师、急救辅助人员、医疗急救指挥调度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和医疗急救装备维修维护人员五大类。配置标准上,每辆急救车配置1名急救医师和3名急救辅助人员,共4人。使用管理上,急救医师采取以事业编制固有人员为主、公立医院临床医师固定期限服务为辅的用工模式;急救辅助人员采用固定期限服务模式,纳入政府购买服务员额统一管理。人才培训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增设院前急救专业,纳入全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体系统一管理;建立急救医师定期到综合性医院进修制度,每年不少于2个月;实施院前院内急救医师联动培养。
(六)落实财政保障
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各急救中心(站)的财政投入保障力度,统一资源配置标准和相应的支出标准;新增的车辆和装备采购标准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统一制订,所需经费根据机构的行政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区县财政予以保障;各急救中心(站)的日常运行、车辆装备更新和人员支出,由各区县财政部门按统一标准予以保障。
三、组织落实
各部门、各区县要落实职责,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形成合力,为推进院前急救体系一体化提供有力保障。
卫生计生部门、院前急救机构要制定统一的急救站点和车辆装备的建设标准、院前急救的质量标准、服务标准和管理标准;财政部门要统一对院前急救体系的支出标准,加大投入保障力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统一的院前急救人员队伍发展配套政策;规土部门要保障院前急救站点的统一布局;经信部门要指导市急救中心建立统一的急救业务信息管理平台;其他有关部门要结合部门职责落实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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