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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增精液常规检查等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布日期

2007-09-01

发文字号

津价医药[2007]20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9-15

颁发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

正文内容


关于新增精液常规检查等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复函

津价医药[2007]200号

2007年9月1日

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函》(津卫财函[2007]238号)收悉。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对精液常规检查等16项检验项目(附件1-16项)收费标准重新予以核定,自我局《关于新增指甲肌酐测定等20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复函》(津价医药[2006]90号)规定的试行期满后执行。

  二、对高能聚焦超声肿瘤治疗等10项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予以核定(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自2007年9月15日起执行。

  三、新生儿水疗属保健护理性质,收费标准由医疗机构和新生儿家属协商议定。

  四、腹腔穿刺收费项目暂不批复,待归并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时一并考虑。肿物咬检收费项目因材料不全暂不批复,待资料备齐后重新申报。连续动态血糖监测收费项目涉及的探头是否属于一次性材料应按照《关于印发天津市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医用材料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津卫财[2007]328号)中有关规定审批,符合有关要求后重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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