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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类别全科医师执业注册事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1-03

发文字号

沪卫中医[2009]3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1-03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正文内容


关于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类别全科医师执业注册事宜的通知

沪卫中医[2009]31号

2009年11月3日

各区县卫生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的意见》(国中医药发[2006]36号)等文件的精神,加快本市中医类别全科医师队伍建设,促进中医药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根据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妇社发发[2006]239号)的要求,现将有关本市中医类别全科医师执业注册条件和事宜通知如下,并请参照执行。

  一、2008年(含2008年)后,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完成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的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的全部内容,经市卫生局和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考核合格,并取得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格式的《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可申请注册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中“全科医学专业”为执业范围,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从事中医全科医学临床工作。

  二、2008年(含2008年)以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在中医院校本科毕业后已参加了本市全科医学规范化培训,考核合格者,经市卫生局和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评估审核通过,可申请注册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中“全科医学专业”为执业范围,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从事中医全科医学临床工作。

  三、对已取得中医类别全科医师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均可以申请注册中医类别执业范围中“全科医学专业”为执业范围,并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从事中医全科医学临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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