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进一步做好我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
2009-11-02
津政办发[2009]149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天津市
现行有效
2009-11-02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进一步做好我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9]149号
2009年11月2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国务院公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好《条例》精神,进一步提升我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能力,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滨海新区开发开放,近年来我市流动人口呈现急剧增加态势。流动人口规模较大、增速过快,既对我市公共资源配置构成挑战,也给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带来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由于流动人口的主体是农民工,年龄构成轻,已婚育龄人员占有很大比例,且流动性强,服务管理难,非意愿妊娠、生育等现象时有发生,已成为影响稳定低生育水平的薄弱环节。部分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成效和构建和谐社会进程。
为妥善解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中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国务院于2009年5月11日公布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为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实现人口有序流动和合理分布,促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供了法制保障。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学习贯彻《条例》,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和改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积极探索做好新时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思路和方法,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不断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能力,更好地为全市科学发展率先发展和谐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要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在集中学习宣传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认识,深化宣传,使《条例》的主要精神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二、以贯彻实施《条例》为契机,扎实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已经进入创新体制机制、推动服务均等、引导有序流动、促进社会融合的新阶段。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要以贯彻落实《条例》为契机,以建立统筹管理、服务均等、信息共享、区域协作、双向考核工作机制为重点,不断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体系,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流动人口社会融合,实现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
(一)统筹管理,健全综合治理机制。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区经常性服务和管理范围,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责任目标管理。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联席会议和工作协商制度,强化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政策协调和信息沟通。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人员队伍和服务网络建设。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条例》规定的工作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管理制度,及时解决流动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加强内部统筹协调,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范和服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网络,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自我服务管理模式。
(二)服务均等,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政策,建立促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保障机制。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为流入人口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宣传教育、优生优育、避孕节育、药具发放、生殖保健等服务,落实国家规定的基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免费要求,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
(三)信息共享,构建数字化平台。公安、民政、人力社保、卫生、工商、国土房管、建设交通、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要建立流动人口信息通报机制,逐步实现信息交换、共享。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建立起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地信息通报制度,要加强和规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采集、数据更新、统计分析和信息交换,建立和完善全员流动人口统计制度,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动态管理。
(四)区域协作,推进服务管理一体化。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加强对市内人户分离人口管理和省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协作,建立协作制度,创新协作方式,深化协作内容。建立流动人口户籍地与居住地"两地"案件协查制度和协商配合事项登记制度,对案件查办情况、协商事项解决情况进行定期通报。要不断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双向考核评估指标体系,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范围,纳入政府工作督查范围,每年开展专项督导,促进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强化贯彻落实《条例》的工作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统筹管理。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协调有关部门出台有利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相关政策措施。要将流动人口纳入流入地人口总数,按照与户籍人口同等的标准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专项预算,确保落实。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在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内明确承担职责的机构和人员,流动人口较多、管理任务重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配备专门人员,流动人口聚居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流动人口协管员队伍,负责本地流动人口信息统计、宣传服务等工作。
(二)明确责任,齐抓共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涉及面广、量大、任务重,需要全社会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公安、民政、人力社保、国土房管、建设交通、卫生、工商等部门都要按照《条例》要求,根据各自分工,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流动人口现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要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发放国家免费提供的避孕药具、查验婚育证明、建立社区流动人口登记制度、反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组织开展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服务、指导房屋出租人配合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等工作。
(三)目标管理,量化考评。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科学合理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考核评估内容、标准和指标体系,并将其纳入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范围。考核内容应包括组织领导、部门配合、信息管理、技术服务、权益保护及工作保障等,要通过调研、评估和量化考核等手段综合评定各地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开展情况,并依据考核结果兑现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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