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9-03-15
津政办发[2019]14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天津市
现行有效
/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9]14号
2019年3月15日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以下简称试点)工作部署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稳步推进试点工作,全面执行试点中选药品结果,加强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对中选药品的采购和使用管理,通过落实带量采购、开展全程监控、调整支付标准、推动薪酬改革等措施,加强中选药品采购、使用全过程综合监管,实现药价明显降低,减轻患者药费负担;减少企业交易成本,净化流通环境,改善行业生态;引导医疗机构规范用药,支持公立医疗机构改革;探索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和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引导社会形成长期稳定预期。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临床用药需求,切实减轻患者负担,确保药品质量及供应。二是坚持平稳过渡,逐步实现医保支付价格调整到位,促进医保基金结构优化。三是坚持市场机制和政府作用相结合,推动工作顺利开展。四是坚持奖惩并施,通过健全考核机制,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引导参保人员合理用药。
三、主要任务
(一)执行采购结果,签订购销合同。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做好本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与试点工作衔接联动,及时将中选药品挂网,确保中选药品网上采购顺利实施。组织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中选药品生产企业、中选药品生产企业确定的经营企业按中选价格签订带量购销合同,合同明确1年内完成医疗机构上报中选品种用量以及药款拨付要求和违约责任。其中,医疗机构收到医保预付款5个工作日内将相应药款拨付中选药品经营企业,中选药品经营企业收款3个工作日内将药款拨付中选药品生产企业,以确保及时回款,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实行资金预付,提供资金保证。落实医保基金预付,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合同采购金额,分两次向医疗机构预付医保基金(首次预付比例50%,在购销合同签订后完成;第二次预付比例50%,在购销合同签订6个月内完成),作为医疗机构向企业支付药品采购款的周转金,专款专用。在此基础上,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人员实际使用中选药品情况,按照医保总额管理有关规定,每月向医疗机构拨付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医疗机构使用中选药品并收回资金后,应当在购销合同期结束后3个月内将预付资金返还医保经办机构。(市医保局负责)
(三)加强质量监管,保证药品供给。完善对中选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全链条质量监管,坚决防范因价格下降而降低药品质量的行为。为切实保证采购药品的质量,对医疗机构采购的中选药品实施批批检测,即对采购的每一批次中选药品采用近红外光谱法进行检测,同时,中选的全部药品纳入年度药品抽检计划,全覆盖进行标准符合性检验。生产企业履行购销合同,保障药品供给,建立生产企业应急储备、库存和停产报告制度。经营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和医疗机构采购需求及时送达药品。对执行中不能保障质量和数量等行为,采取赔偿、惩戒、退出、备选和应急保障措施,确保患者用药安全。(市药监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监测考核,保证完成用量。加强信息化建设,完善天津市医药采购综合应用管理平台专项药品采购监测功能,对各公立医疗机构实际采购数据、完成情况按月进行监测、总结,确保1年内完成合同用量。在保证中选药品用量的基础上,各公立医疗机构剩余用量仍可采购天津市医药采购综合应用管理平台中其他价格适宜的品种,原则上数量按比例关系折算后不得超过中选药品使用量。各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药品进院渠道,不得以费用总控、药占比、医疗机构基本用药品种数量限制为由限制进院。对于不按规定采购、使用中选药品的公立医疗机构,采取约谈、通报等形式加强管理,并在医保总额指标、对公立医疗机构改革的奖补资金、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医保定点资格、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中予以惩戒。对于不按规定合理使用药品的医务人员,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相应条款严肃处理。(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调整支付价格,引导合理用药。探索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协同,对于集中采购药品,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以集中采购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原则上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基金按相同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出台试点品种医保支付标准调整方案,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逐步完成医保支付标准的调整工作,对于患者使用药品价格与支付标准价格差异大的品种,通过2至3年过渡期完成调整,引导医疗机构和患者形成合理用药习惯。(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严格风险研判,落实应急保障。认真研判试点工作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因素,及时妥善处理各类突发事件,强化临床风险评估、预案制定和物资准备,逐项制定应对措施,确保国家政策在本市平稳实施。(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严惩不法行为,规范市场秩序。加强政策宣讲,不定期开展巡查和监督检查,增强企业、医疗机构自律合规经营意识。加强部门统筹联动,严厉打击欺诈骗保、非法倒药、垄断价格等违法行为,保证中选药品在本市市场有序流通。(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委、市公安局、市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政策解读,强化舆情监测。结合部门职责制定宣传引导方案,加强对试点工作、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医保支付标准调整政策等进行解读,加深医务人员认同感,消除群众对临床药品替代的顾虑。密切监测便民热线、投诉信访、网络舆情,及时做好舆论引导、调控和管控工作,确保舆情整体平稳可控,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市医保局、市委网信办、市卫生健康委、市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强政策衔接,推进三医联动。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在加强医保基金预算管理的基础上,完善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间“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医疗机构规范使用中选药品且完成用量的,中选药品费用的医保总额管理指标单独核算,因此而减少的医保基金支出部分,全部留给医疗机构。医保经办机构将公立医疗机构落实试点工作情况纳入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管理,明确违约责任。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支形成结余的,可按照“两个允许”(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的要求,统筹用于人员薪酬支出。充分发挥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作用,推动公立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和合理使用中选药品。利用药品降价和替代使用腾出的费用空间,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全面科学分析,做好总结评估。根据试点工作整体推进情况,进行科学评估,重点关注减轻患者负担、提高医务人员薪酬的情况,以及对改善医药行业生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效果。(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时间进度
(一)准备阶段(2019年3月底前)。市落实国家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承担组织领导工作。开展数据分析与风险评估,拟定风险防控预案。出台医保基金预付、支付标准调整、结余留用等配套政策。完成试点品种挂网和购销合同签订工作。在全社会开展宣传,加强医务人员教育培训,强化合理用药意识。
(二)推进阶段(2019年4月至2020年3月)。本市于2019年4月1日启动试点工作,组织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按要求落实试点品种网上采购;工作小组办公室建立每月监测考核机制。对不能有效完成采购任务的公立医疗机构及时进行约谈。加强对试点品种供应情况监测,防止出现断药现象,同时严厉打击欺诈骗保和非法倒药行为。加强群众用药投诉监测,及时处理群众用药问题。
(三)总结评估阶段(2020年4月至2020年5月)。工作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中选药品使用情况进行考核,总结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优化药品使用结构,提高全市合理用药水平。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工作小组负责全市落实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重大事项研究决策。各相关部门要落实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取得实效。
(二)压实主体责任。强化部门职责,认真落实责任分工,以严和实的作风,层层传导压力,切实打通“最后一公里”,对工作不力,不担当、不作为的,将严肃追责问责。
(三)强化风险防范。试点工作是对药品集中采购制度的重大改革,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分析和防范执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制定应对措施,做好医保政策、供应保障、药品质量等各环节工作,确保试点工作稳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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