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5-02-25
浦卫计[2015]12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上海市
现行有效
2015-02-25
区财政局、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区残疾人联合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民政局
浦东新区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浦卫计[2015]12号
2015年2月25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卫生计生委、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沪卫计家庭[2014]16号)的要求,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市第十次党代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国家和市委、市政府总体要求,紧密结合本区实际,围绕经济扶助、养老服务、医疗服务、精神慰籍等方面,着力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多元关爱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机制,体现党和政府以及社会的温暖,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遵循原则
(一)政府为主,社会补充。要进一步完善政府为主、社会补充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作为新时期计划生育工作的一项重点任务来抓,纳入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总体部署,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充分发动社会力量开展扶助关爱工作。
(二)尽力而为,量力而行。要按照责任政府、服务政府的要求,尽最大努力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最关心、最现实、最迫切的问题。同时,要根据经济发展阶段、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逐步提高特别扶助金标准,提供相应服务,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统一规范,多元关爱。要根据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实际困难和不同需求,在认真总结基层成熟可行的做法和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全区城乡统一规范、多元关爱的工作机制和政策措施。
三、组织领导
妥善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问题,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浦东新区卫生计生委和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各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确保投入到位、工作到位、监督落实到位。同时,要加强舆论引导,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帮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社会环境。
四、主要措施
(一)建立特别扶助金动态增长机制
根据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经济扶助标准。从2013年1月1日起,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标准从每人每月12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标准从每人每月1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00元。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建立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动态增长机制。
(二)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联系人制度
新区卫生计生委负责本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联系人制度的组织建立、实施、指导和督促检查,同时指导居(村)委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联系工作。依托上海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管理信息化应用系统,全面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联系人制度,提高科学化服务水平。
各乡镇、街道要全面了解、掌握本地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情况,摸清底数、建档立册、动态维护。
1.一户一档,分类管理。了解失独家庭的基本情况,包括子女姓名、出生年月、死亡原因;家庭经济情况;失独家庭成员身体状况、心理状况及兴趣爱好;目前家庭面临的最大困难和需求。根据失独家庭的需求和街镇的实际情况,分类管理,提供多元化、高水平的服务。
2.定期随访,动态维护。对失独家庭定期走访、电话慰问,及时了解失独家庭的经济、健康、心理变化情况,对于有问题需求的及时介入,做好政策宣传,加强信息沟通。
(三)加强养老服务
1.实施生活照护“五优先”。对年满60周岁及以上、需要生活照护的本区户籍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凭《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证》,由民政部门经经济状况审核和老年照护等级评估后,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实施“五优先”,即:优先上门评估;优先提供上门照护服务;优先利用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和老年人社区助餐点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优先入住政府举办或资助的养老机构;对独居老人,优先提供社区关爱服务并纳入老龄部门独居老人关爱服务。
2.发放养老服务补贴。对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中生活自理困难和经济困难的本市户籍老人,经评估后符合社区居家养老政策条件的,发放养老服务补贴。
3.落实成年监护制度。将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本区户籍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国家成年监护制度安排中,及时沟通情况、了解需求,提供必要的帮助。
4.完善生活保障制度。对本区户籍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五保供养,凭《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证》,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标准适当降低,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符合本市规定的特别扶助金等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不计入家庭收入。
(四)加强医疗服务
1.加强医疗救助。将符合条件的本区户籍低收入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
2.提供再生育支持。对有再生育意愿的本区户籍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取出宫内节育器、实施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治疗)服务。经费列支渠道:本区医疗保险对象发生的费用由医疗保险或生育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非本区医疗保险对象由街镇财政支出。对确有需要、自愿要求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做好咨询指导工作,并给予必要的帮助。
3.落实家庭医生签约优惠服务。优先将本区户籍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家庭医生签约重点人群,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并定期更新,进行健康宣教。针对签约居民的主要健康问题和需求制定健康管理计划,开展针对、有效、互动的健康指导。本区户籍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凭《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证》签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家庭医生后,在约定时段至签约家庭医生处就诊,可享受六项优惠服务:
(1)由家庭医生对居民健康状况进行评估,制定健康管理方案;
(2)通过预约方式优先获得家庭医生门诊服务;
(3)通过绿色通道优先转诊至上级医疗机构,帮助预约会诊专家;
(4)利用社区卫生中心的咨询热线等途径获得健康咨询服务;
(5)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居民可在一次配药量、配药种类上享受更便捷的政策;
(6)对确有需求并符合要求的签约居民,可优先建立家庭病床。
(五)开展社会关怀活动
1.整合社会资源,发挥社会力量。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尤其是计生协会、慈善基金会的作用,依托专业社工,以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导为重点,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关怀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组建志愿者团队,发挥失独家庭的主观能动性,提升其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能力。
2.创新运作机制,完善保障体系。对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中未达到民政居家养老评估标准,人在户在、年满60周岁、确有需要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凭《计划生育特别扶助证》申请享受每月300元家政服务经费,由各街镇计生部门委托其街镇民政部门或其他第三方机构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提供家政服务;同时实行家政服务经费灵活补贴制度,对于大病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可将该补贴用于住院或居家护理费用。
(六)推进综合保障
1.加强住房保障。
(1)本区户籍的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凭《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证》,经申请审核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由住房保障机构及时发放租金补贴或安排廉租房入住;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及时安排公租房源入住。
(2)本区户籍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因成年子女去世后需要变更房地产权利人、申请办理房地产继承的转移登记的,按照本市房地产登记规定办理。凭《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证》,可由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供绿色通道服务。
2.畅通收养渠道。本区户籍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符合收养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家庭成员身体健康、品行端正,且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凭《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证》申请收养本市儿童福利院弃(婴)儿时,在遵循“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基础上,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照顾,适当放宽年龄限制。在初次筛选家庭安排评估时,同一时间段内提出申请的本区收养家庭中,优先考虑本区失去生育能力的中年失独家庭。对于评估合格的本区失独家庭,只要有符合其要求的被送养儿童,优先予以配对试养。对于融合成功的本区失独家庭,优先进入收养登记程序,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3.加大对残疾独生子女的帮扶力度。鼓励本区户籍残疾独生子女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相关政策扶持,优先安排医疗康复项目,优先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
4. 加强殡葬服务保障。凡本区户籍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家庭成员至少一方为本区户籍的老年人或医学认定身患危重疾病不能逆转的,凭《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证》,可由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授权委托本市殡仪单位对身后事进行安排和处理,签订协议明确有关事项、费用等内容,并确定监护人或监督人及其职责,解决身后之忧。对于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死亡的,提供必要的丧葬服务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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