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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城镇职工医保个人历年账户支付疫苗范围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11-28

发文字号

甬人社发[2014]19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宁波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1-01

颁发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

正文内容


关于扩大城镇职工医保个人历年账户支付疫苗范围的通知

甬人社发[2014]196号

2014年11月28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部门、卫生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经研究,现就做好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疫苗费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疫苗品种范围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疫苗品种在原支付肺炎、流感、乙肝和狂犬病四种疫苗范围基础上,增加脊髓灰质炎灭活疫苗(IPV)和水痘疫苗,供参保职工本人、近亲属或配偶使用。

  二、调整疫苗费用的结算方式
  将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职工近亲属或配偶疫苗费用的结算方式,由医保经办机构零星报销调整为在医院实时刷卡结算,并取消支付次数限制。就诊使用疫苗时应由职工的医保(社保)卡单独挂号并结算疫苗相关费用。

  三、加强疫苗使用管理
  提供疫苗接种服务的医院,应按要求在医保系统内进行登记,并由职工本人书面确认,确认资料由医院存档备查。做到“人证相符”,做好有关解释工作。确保接种者在发生接种反应等情况下得到规范及时的处理。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医保历年账户支付疫苗费用的管理,医院未按规定对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职工亲属或配偶疫苗费用进行系统登记、支付确认并存档的,经核实后按就医人证不符处理。
  各级疾控中心要加强对医院疫苗接种工作的管理,及时向统筹地区的医保经办机构通报疫苗使用情况。

  四、各地可提供疫苗接种的医疗机构名单(见附表)由市疾控中心负责更新并及时予以公告。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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