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执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食药监办械〔2010〕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期,国家局陆续收到部分省(区、市)局关于《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登载事项等问题的请示: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经营范围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列明的经营范围应当按照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规定的管理类别、类代号名称确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同时经营类代号名称相同、管理类别不同的医疗器械时,应将各管理类别一并列出。
二、关于注册地址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上“注册地址”一项,应填写按照《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企业注册的经营地址。
三、关于证号编制
证号统一由各省(区、市)的汉字简称加6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前两位阿拉伯数字为地(市、州)代码,由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编制,后4位阿拉伯数字为发证机关自行编制的所发许可证的顺序号;到期换证时,沿用原证号。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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