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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港爱眼医院病房床位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2-09-19

发文字号

贵价费[2012]3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贵港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2-10-01

颁发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物价局、市卫生局

正文内容


关于贵港爱眼医院病房床位收费标准的批复

贵价费[2012]33号

2012年9月19日

贵港爱眼医院:

  你院《关于病房床位费标准的申请报告》收悉。参照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厅《关于制定医院病房床位和空调降温(取暖)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价费[2002]346号)规定,结合你院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对你院的病房床位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病房床位收费标准按附表的规定执行。

  二、配备空调的病房,空调降温(取暖)费按实际使用天数计收,收取标准按桂价费[2002]3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即单人间10元/床.天,双人间6元/床.天,三人间4元/床.天。

  三、本文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标准,你院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下浮。

  四、你院应按国家A及自治区的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在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批准机关及文号、举报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自二〇一二年十月一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两年。试行期满前三个月,你院应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我局。

  附:贵港爱眼医院病房床位收费标准表

  病房类型   使用面积  (㎡)   收费标准  (元/床.天)   病房内主要设施、设备  及说明
  单人间   8.5   25   床、床垫、床头柜、椅(凳)、蚊帐、被套、棉胎、床单、枕头、枕套、热水瓶、洗脸盆、废品篓(袋)、大小便器等日常生活用品,空调、中心传呼(无线)、电热水器、卫生间
  双人间   17   20
  三人间   17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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