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9-07-21
市政办发[2019]36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西安市
现行有效
2019-01-01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9]36号
2019年7月21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实施健康陕西战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7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8]67号)精神,按照坚持政府主导、促进人人公平享有,坚持遵循规律、合理划分支出责任,坚持问题导向、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坚持积极稳妥、分类施策扎实推进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公共卫生方面
主要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健康教育、预防接种、重点人群健康管理等国家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从国家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项目中划入的妇幼卫生、老年健康服务、医养结合、卫生应急、孕前检查以及我省实施的预防出生缺陷项目等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项目内容。其中,国家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资金、使用主体等保持相对独立和稳定,按照相应的服务规范组织实施;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项目由省、市、县结合实际自主安排,资金不限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公共卫生服务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中央基础标准部分,中央与地方按8∶2分担。地方负担和我省实施项目部分,2019年起,以2018年省对市、县补助数为固定基数,补助市、县;新增部分,省与市、县按5∶5分担,市、县增加部分按原比例分担。
二、医疗保障方面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各级财政按规定对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予以缴费补助,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中央基础标准部分,中央与地方按8∶2分担。地方负担部分,2019年起,以2018年省对市、县补助数为固定基数,补助市、县;新增部分,省与市、县按5∶5分担,其中,市、县分担部分按5∶5分担。
我省实施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助、建立补充医疗保障制,由市、县按原比例承担,省级按市、县财力状况、保障对象等因素给予补助。
(二)医疗救助。医疗救助主要包括城乡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所需资金由市、县按照属地原则承担,中、省财政根据救助需求、工作开展情况、市、县财力状况等因素对市、县给予补助。
三、计划生育方面
(一)国家计划生育项目。包括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项目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项目,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中央基础标准部分,中央与地方按8∶2分担;地方负担和我省提高标准部分,2019年起,以2018年省对市、县补助数为固定基数,补助市、县;新增部分,省与市、县按5∶5分担。
(二)我省计划生育项目。免费再生育技术服务、计划生育家庭保险,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参加医疗保险财政补贴、母亲健康工程,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省级根据任务需求、绩效考核等因素给予补助;失独家庭一次性补助,按照隶属关系及属地原则分别确定为省级、市级或县级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三)我市计划生育项目。全市农村卫生计生专干补助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市级对各区县按现行文件规定予以补助。
四、能力建设方面
(一)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按照隶属关系及属地原则确定为省级、市级或县级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承担市、县政府委托的公共卫生、紧急救治等任务的省级所属医疗卫生机构,由市、县财政给予合理补助。承担中、省财政事权任务的市、县所属医疗卫生机构,由中、省财政给予合理补助。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期间,中、省、市财政对区、县政府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提升困难地区服务能力等工作按规定给予补助。加大对社会力量办医的支持力度,各级财政按照规定落实社会力量办医的补助政策。
(二)卫生健康能力提升。主要包括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国家和省、市根据战略规划统一组织实施的项目分别确定为省级财政事权、市级财政事权、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属于省级财政事权的,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属于市级财政事权的,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属于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的,中、省、市财政根据任务需求、绩效考核等因素给予补助。市、县自主实施的能力提升项目为市、县财政事权,按照属地原则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三)卫生健康管理事务。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健康促进、预防接种、基本药物和短缺药品监测、重大健康危害因素和重大疾病监测、妇幼卫生监测等,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隶属关系分别确定为省级财政事权或市、县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四)医疗保障能力建设。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经办服务能力提升、信息化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所属机构隶属关系分别确定为省级财政事权或市、县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期间,中、省、市财政对市、县医疗保障能力建设按规定给予补助。
(五)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主要包括中医药临床优势培育、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挖掘、中医药“治未病”技术规范与推广等,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中、省、市财政根据工作任务量、绩效考核、区县财力状况等因素给予补助。
(六)医疗卫生领域其他未列事项。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明确规定比照享受相关区域政策的地区继续按相关规定执行。基本建设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有和集体企事业单位等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现行体制和相关领域改革要求落实经费保障责任。
确定为省级财政事权且确需委托市、县行使的事项,受委托市、县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行使职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委托单位监督。确定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的事项中,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扶助保障等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的事项,区县政府按规定在确保中、省、市政策全部落实到位的情况下,在中、省、市标准之上增加保障内容或提高保障标准的,增支部分由区县财政自行负担。对于医疗救助、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不易或暂不具备条件统一制定国家基础标准的事项,中、省提出原则要求并设立绩效目标,市、县据此自主制定本地区标准,中、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市、县政府制定出台地区标准时,要充分考虑区域间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确保财政可持续。市、县标准高于中、省基础标准或出台涉及重大政策调整等事项的,需按程序报省政府审批后执行。
按照保持现有省与市、县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原则,上述改革涉及的省与市、县支出基数划转,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医疗卫生是保障人民健康的重要民生事业,开展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各级地方政府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必要性,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改革创新精神,周密安排、精心组织,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二)推进相关改革。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紧密相连、不可分割,要统筹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稳定可持续的筹资和报销比例调整机制,合理确定政府与个人分担比例,推进公立医院体制机制改革,强化区域卫生规划约束力等,形成良性互动、协同促进的局面。
(三)落实支出责任。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确定的事权,合理安排预算资金,确保支出责任的落实,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有效提供。对市、县合理制定保障标准、落实支出责任存在收支缺口的,除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等资本性支出,可通过省级依法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安排外,主要由省级财政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予以弥补。
(四)加快完善制度。市级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和国家有关部委规定,在全面系统梳理的基础上,及时修订完善具体项目管理办法、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并在今后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时,体现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有关内容。市、县相关部门要及时将市、县政府间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予以制度化,确保改革和行政权力在法律制度的框架内运行。
六、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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