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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泉州市妇幼保健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校验结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5-06

发文字号

闽卫妇幼函[2016]16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5-06

颁发部门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泉州市妇幼保健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校验结果的通知

闽卫妇幼函[2016]160号

2016年5月6日

泉州市卫生计生委:

  你委《关于转报泉州市妇幼保健院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校验申请的请示》(泉卫计基妇[2015]229号)收悉。

  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原卫生部令14号)和《卫生部关于印发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校验实施细则的通知》(卫科教发[2006]44号)要求,我委组织专家组对泉州市妇幼保健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进行现场校验。

  经审核申报材料,结合专家组校验评估意见,该院能够按照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夫精人工授精、常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和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本次校验结论为校验合格。我委同意泉州市妇幼保健院继续开展上述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请你委督促泉州市妇幼保健院严格按照专家评估意见落实整改措施,不断强化内部管理,严格质量控制,提升服务水平,整改情况应在3个月内报告我委。泉州市妇幼保健院应在本轮校验两年期满前3个月内向我委提出下次校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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