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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尼美舒利缓释制剂说明书中用法用量项有关内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7-21

发文字号

食药监办注函[2011]313号

信息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有效地区

中国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正文内容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尼美舒利缓释制剂药品说明书用法用量项有关内容的函》(琼食药监注函〔2011〕7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即海南新中正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尼美舒利缓释胶囊和海南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尼美舒利缓释片说明书用法用量为:“口服,一次200mg(1粒),一日一次,餐后服用。疗程不能超过15天。建议使用最小的有效剂量,最短的疗程,以减少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生”。其他项仍按照国家局《关于加强尼美舒利口服制剂使用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1〕209号)要求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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