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特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2005-07-07
浙政办发[2005]57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浙江省
现行有效
2005-07-07
浙江省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特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5]5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特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七月七日
浙江省特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为快速、及时、高效、有序地处置各类特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2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浙政发〔2005〕12号)等规定,编制《浙江省特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29人或死伤30人以上的事故;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上述两类事故以下统称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全面建设“平安浙江”、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方针,加强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中,一次性死亡10人(含)以上或可能发展成为特大事故的,需要省政府组织指挥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具体包括:
(一)超出事发地市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二)跨市级行政区的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三)已经或者可能导致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5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事故。
(四)省政府领导认为需要由省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处置的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三、工作原则 (一)预防为主、安全第一,以人为本、减少伤亡。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
(三)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多方联动、快速反应。
四、组织体系 (一)省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特殊情况下由省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安全监管局局长、事故应急救援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协管部门、应急救援保障部门和有关市、县(市、区)政府负责人为成员,必要时请驻浙部队领导参加。主要职责是:决定启动省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指挥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并实施监督和指导;紧急指挥调度应急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指挥调度、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必要时由省政府请示国务院,要求启动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省安全监管局在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面的主要职责是:承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管理全省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适时组织演练;检查、督促、指导各市及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急管理工作;及时收集、分析全省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相关信息,并提出处置建议;承担省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建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省安全监管局根据需要,聘请相关行业和领域的专业人员,组成专家组。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提供省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决策咨询和建议;参与有关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研判等工作;参与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三)相关单位职责。
1. 省安全监管局承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管理等工作外,负责组织协调工矿商贸领域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省公安厅负责组织协调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治安保卫、交通管制等工作和组织协调火灾、道路交通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 省建设厅负责组织协调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城市公用事业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 省交通厅负责组织协调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相关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和交通建设工程、浙江省管辖水域水上交通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5.杭州铁路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相关运输保障工作和铁路行车、铁路路外伤亡等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6.民航浙江安全监管办负责组织协调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相关运输保障工作和民航运输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7.浙江海事局承担省海上搜救中心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宁波、舟山、台州、温州等四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水域(包括沿海水域)和嘉兴、绍兴两市沿海(含钱塘江北纬30度20分线下游出海航道的整个杭州湾)港口、水域水上交通特大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8.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组织协调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及海洋监测和海洋预报等工作。
9.省质量技监局负责组织协调特种设备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0.省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环境监测工作和核工业核与辐射等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1.省农业厅负责组织协调农机等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2.省电力局负责组织协调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工作和省内电网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3.省信息产业厅负责信息系统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4.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电信运营机构保障应急通信畅通和基础电信网络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5.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单位参加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病工作。
16.省民政厅、省劳动保障厅负责组织协调事故善后处置、工伤保险等相关工作。
17.省经贸委负责组织协调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物资保障和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
18.省气象局负责提供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等技术支持。
19.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办(外宣办)负责组织协调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有关信息的对内、对外宣传报道工作和对事故现场国(境)内外媒体活动的管理、协调和指导。
20.省监察厅负责对各地、省级各有关部门履行监督职能,及时查处违反本应急预案的行为,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违纪责任。
21.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按照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在省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畅通。
(四)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1.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一般由事发地市、县(市、区)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市、县(市、区)政府负责人为总指挥,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发生在铁路、民航、海上和核设施等领域或者涉及多个领域、跨地区或影响特别重大的事故,根据需要由省政府或省有关部门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2.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主要职责是:迅速确定应急救援方案,全力实施应急救援;划定事故影响范围,设置安全警戒线;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转移、疏散安全受到威胁的人员和财产;调集和配置有关应急救援资源,切断事故灾害链;组织事故善后处置,组织事故现场保护、事故调查工作;及时向省政府和省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事故事态发展及救援进展情况;做好经验教训总结和评估报告工作。
五、应急救援 (一)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和预案启动。
1.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按照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迅速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法律、法规规定还应当报告其他有关部门的,应按其规定报告。
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当地县(市、区)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报告,并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73号),通报相关部门,同时,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当地市、县(市、区)政府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如实向上级政府报告。
2.有关市、县(市、区)政府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相应预案或组织相关部门,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救援力量,应在事发地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迅速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的发生,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当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请示上一级政府,要求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3.省安全监管局接到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省政府报告,提出处置工作建议。并根据事态发展情况或省政府领导的指示,组织省有关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相关应急救援力量,赶赴现场指导,协助事发地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同时,组织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如果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中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省安全监管局或相关应急救援主管部门要及时通报省台办、省外办,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实施。
4.省相关应急救援管理部门和单位接到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或应急救援指令后,根据各自的职责,按照快速反应、统一指挥、协同配合的原则,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主要包括启动本部门相应预案,协调本部门或领域的应急救援力量,组织或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提出现场应急行动要求;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周边做好受威胁的危险源的监控工作;及时向省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5.当发生先期处置仍不能控制的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经省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本预案,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同时,立即开通与事发地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应急救援管理部门的通信联系,及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调集应急救援力量,参加和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和国务院或国家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二)现场应急救援。
1.参与现场应急救援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
2.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可成立综合协调、安全保卫、新闻报道、灾害救援、医疗救护、后勤保障、事故调查、专家技术、善后处理等专业组,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3.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要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组织做好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和相关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三)在各项应急救援行动结束、应急救援工作实施完毕、事故影响消除后,由省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宣布应急期结束。
六、附则 (一)本预案管理单位为省安全监管局。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省安全监管局要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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