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7-08-02
渝食药监安[2007]35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重庆市
现行有效
2007-08-01
重庆市其他机构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食药监安[2007]35号)
各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
为贯彻《药品管理法》、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药品生产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继续深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06] 51号)的精神,进一步规范药品生产秩序,保证药品质量,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我局特制定了《重庆市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办法》),报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批准,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办法》中的要求,做好对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特此通知
二00七年八月二日
重庆市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明确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职责,保证药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执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GMP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和对药品生产企业涉嫌违反《药品管理法》行为的查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涉及的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与审批、药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药品委托生产的管理等其它事项,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重庆市局)负责全市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区县(自治县)分局(以下简称各区县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条 重庆市局主管全市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各区县分局对药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的管理,落实监督管理属地化原则。
(二)负责制定重庆市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明确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职责;
(三)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安排布署,负责制定药品生产企业的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安排布署,负责制定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GMP认证的跟踪检查 (含飞行检查)工作计划并由市药品技术评审认证中心组织实施;
(五) 根据需要可直接对药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各区县分局、重庆市药品稽查总队、重庆市药品技术评审认证中心的监督检查工作(含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GMP认证跟踪检查、飞行检查)进行指导和监督抽查;
(六)负责指导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生产企业涉嫌违反《药品管理法》及其它国家相关法规生产药品行为的依法查处工作。
(七)负责对各区县分局监督管理人员有关药品生产监督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知识的培训。
第五条 各区县分局负责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负责制定药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重庆市局的安排布署,负责制定药品生产企业的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 负责对涉嫌违法生产药品案件的依法查处工作;对涉及跨本行政区域外的案件的查处,应移交重庆市药品稽查总队并予以配合:对查处难度较大的案件,经请示重庆市局同意后,可移交重庆市药品稽查总队并予以配合;
(四) 根据工作需要协助重庆市局、重庆市药品稽查总队开展对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和对涉嫌违法生产药品案件的依法查处等工作;
(五) 负责建立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管档案,内容如下: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变更、生产监督检查(含特殊药品生产、使用)、药品质量监督检查、不良行为记录、投诉举报及处理等相关资料。药品生产企业应及时将经审批同意的《药品生产许可证》的变更情况报当地区县分局;
(六) 负责建立药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第三章 监督检查内容
第六条 各区县分局负责对药品生产企业实施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对象如下:
(一) 血液制品、注射剂、特殊药品生产企业;
(二) 有举报或涉嫌违法生产药品行为的查处;
(三) 《药品质量公告》中有不合格产品的药品生产企业;
(四)通过药品GMP认证后未进行过跟踪检查(含飞行检查)和其它检查或跟踪检查(含飞行检查)发现突出问题的药品生产企业。
第七条 各区县分局对药品生产企业实施日常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如下:
(一) 关键岗位人员:企业负责人、企业分管生产、质量的负责人及生产、质量、供应部门负责人是否有变动,其学历、专业符合规定及履行职责的实际能力 (其中:供应部门负责人主要考查其履行职责的实际能力);
(二) 质量保证部门(QA):是否按规定独立履行职责;对原料、辅料、药包材(以下简称物料)抽样及不合格物料不准投入使用、不合格产品不准放行及不合格物料、不合格产品处理等;在对方出具全检报告的前提下,对允许部分检验的辅料、药用包材,其部分检验指标的确定原则;核查按实际检验数据如实出具检验报告;如有委托检验,其委托检验应符合规定,对被委托方选择的原则、资质、协议及其执行情况(应按委托检验项目按批检验):具有对物料供应商质量保证体系审计、评估及决策等质量否决权;监督本企业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批记录审核及产品放行等:
(三) 质量控制部门(QC):是否按规定独立履行职责;每种物料、中间产品、产品、检验采用的标准及方法符合规定,并应有按批检验报告及原始检验记录;按规定检验及留样(药包材留样主要指内包材);按实际检验数据如实出具检验报告;
(四) 物料供应商:选择供应商原则、审计内容、认可标准、审计人员的组成及资格、实地考核、确定原则、考核周期及执行情况;按规定与合法物料供应商签订合同(查购货合同及购货发票,若不是向生产企业直接购进,则核查间接供货企业的合法资质);供应商资质证明材料应具有供应商加盖的印章;每种物料供应商的档案齐全、完整;
(五) 物料及采购管理:物料的购入、使用及产品放行情况:物料验收、抽样、检验及发放标准、程序和执行情况;如采用计算机控制系统,系统应能够确保不合格物料及不合格产品不放行;对本企业物料采购人员的管理情况;
(六) 生产管理:所生产的药品均根据《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定的生产地址和生产范围、法定标准、生产工艺并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物料平衡、偏差处理及不合格品处理情况。是否有在不符合要求(未通过药品GMP认证,未核定生产许可、不符合药品GMP条件)的生产场地生产药品。生产中药制剂的药品生产企业,若购进的为中药材则应按国家(若国家无规定的按省级)规定的炮制规范进行炮制后方可进行中药提取或制成药材粉末用于中药制剂生产并应有炮制记录;
(七) 药品销售及不良反应报告:销售记录能够全面、准确反映每批药品的去向,必要时能够追查并及时收回全部产品;退回产品及收回产品的处理程序及其执行情况;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及其执行情况;
(八) 自检与整改:企业自检执行情况;对接受检查、跟踪检查(含飞行检查)发现缺陷的整改落实情况;
(九) 委托生产:药品委托生产符合规定(按批件规定的委托加工产品范围、受托企业、委托加工有效期、产品标签、说明书是否标明委托方(并注明:注册地址)、受托方(并注明:生产地址));中药提取委托加工应符合规定并经重庆市局批准;委托生产或受托生产药品质量监控情况及批生产记录;
(十) 药品生产企业对曾经违反《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的改正情况。
第八条 各区县分局和重庆市药品稽查总队对药品生产企业开展的专项检查按照重庆市局制定的专项检查方案中规定的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时间及其他要求实施。
第九条 药品GMP认证跟踪检查和飞行检查重点内容另行规定(见附件)。
第四章 检查要求
第十条 各区县分局组织的药品生产企业的现场日常监督检查时限一般为1~2天(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由区县分局从监督管理人员选派检查组长1名,检查员1~2名,共2~3人组成药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组,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应向药品生产企业出示“重庆市行政执法证”。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与被检查企业沟通检查情况,双方应在现场检查报告上签字;拒绝签字或对检查报告有异议的,检查组应在现场检查报告中予以说明(药品生产企业若对检查报告有异议,可附书面材料给予说明,现场检查组应在现场检查报告中注明)。
第十一条 各区县分局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时,若发现药品生产企业涉嫌违反《药品管理法》及国家相关法规,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核实,并及时向重庆市局报告。
第十二条 对跨省、跨区县(自治县)和直接举报、交办、移办的涉嫌违法违规生产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由重庆市药品稽查总队进行实地调查、取证、核实,并及时向重庆市局报告。
第十三条 各区县分局对药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应有计划、有方案,有重点,每年对药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各区县分局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以达到依法规范药品生产行为,保证药品生产质量为目的。
第十四条 各区县分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对药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区县分局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在实施日常监督时应强化管理、依法行政、提高监督执法水平。
第十五条 各区县分局应于每年年底前将对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企业实施日常监督检查的总结报告报重庆市局,其报告内容应有日常监督检查总体情况、分析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原因、采取的措施、依法处罚情况和建立长效监督管理机制的建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药品生产企业法人是药品生产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对药品生产企业实施的日常监督检查中,若发现药品生产企业(或其它生产企业违法生产药品)违反《药品管理法》或国家相关法规,按《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条款处罚。
第十七条 在对药品生产企业实施的药品GMP认证跟踪检查(含飞行检查)中,若发现药品生产企业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按《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中,若有违反《药品管理法》的行为,按《药品管理法》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
药品GMP认证跟踪检查和飞行检查重点内容
一、跟踪检查重点内容
(一)上次认证不合格项目的整改情况;
(二)企业生产和质量负责人以及生产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是否变动、有关变更的备案情况,变更后人员是否符合要求;技术人员队伍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稳定;员工的培训情况;
(三)生产车间和生产设备的使用维护情况;
(四)空气净化系统、工艺用水系统的使用维护情况:
(五)上次认证以来所生产药品的批次、批量情况;
(六)上次认证以来所生产药品的批次的检验情况,特别是委托检验的每个批次的检验情况;
(七)药品生产质量问题的整改情况;
(八)是否有委托生产或接受委托生产情况;
(九)上次认证以来再验证情况;
(十)被跟踪检查的药品生产企业如有违反《药品管理法》、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事项的情况时,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结论以及企业的改正情况。
二、飞行检查重点内容
(一)对药品生产企业涉嫌违反药品GMP的问题逐一进行调查、取证、核实,必要时会同重庆市药品稽查总队进行调查、取证、核实;
(二)对药品生产企业被举报的问题逐一进行调查、取证、核实,必要时会同该行政区域内的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区县分局或重庆市药品稽查总队进行调查、取证、核实:
(三)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药品生产企业,按照药品GMP进行全面检查,若发现有违反《药品管理法》的违法行为,应会同该行政区域内的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区县分局或重庆市药品稽查总队进行调查、取证、核实;
(四)对生产不正常、人员不稳定的药品生产企业,按照药品GMP进行全面检查;
(五)对药品抽验不合格的药品生产企业,检查其是否对抽验不合格的药品进行调查、分析原因及其整改落实的情况;
(六)对首次通过药品GMP认证的药品生产企业,按照药品GMP组织生产的情况进行核查。
最新政策法规资讯
-
摩熵医药2026-06-17
-
摩熵医药2026-06-09
-
赛柏蓝2026-06-01
-
深蓝观2026-05-22
-
赛柏蓝2026-04-24
-
摩熵医械2026-01-28
-
摩熵医械2026-01-13
-
摩熵医械2025-12-19
-
赛柏蓝2025-12-12
-
摩熵医械2025-11-28
热门政策标签
医药市场洞察中心
医药市场销售数据分析 · 智能洞察 · 竞争格局监测
-
医药市场销售数据分析 · 医院、实体药店、网上药店
-
市场竞争格局分析(靶点、药品类型、ATC大类)
-
2026-09-05
-
2026-09-05
-
摩熵咨询 35 54
-
摩熵咨询 28 48
-
颁布机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6-08-10
-
颁布机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6-05-29
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
广东省中医药条例
2021-09-30
-
关于印发《河北省村卫生室公共医疗服务规范》《河北省社区卫生服务站公共医疗服务规范》的通知
2020-08-25
-
山东省健康医疗大数据管理办法
2020-08-25
-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通知
2020-08-24
-
关于《江苏省精神卫生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0-08-24
-
合肥市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2020—2022年)
2020-08-21
-
关于印发《银川市互联网诊疗服务规范(试行)》 的通知
2020-08-20
-
关于印发《四川省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0-08-19
-
关于发布上海市首批国际医疗旅游试点机构名单的通知
2020-08-18
-
关于印发《山东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08-17
-
2020年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考试须知
2020-08-14
-
上海市安宁疗护服务规范
2020-08-13
-
关于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海南省市县级医院风湿免疫病研修班(二期)暨三生 国健风湿免疫海口站培训”的通知
2020-08-13
-
关于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新发及再发传染病现场处置技能培训班”的通知
2020-08-13
-
关于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2020年海南省实验病理学技术新进展学习班”的通知
2020-08-13
全球药物研发中心
全球研发数据与行业前沿情报
-
2026-09-05
-
2026-09-05
-
2026-09-05
-
摩熵咨询 20 2
-
摩熵咨询 20 8
-
摩熵咨询 34 39
-
颁布机构: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中共四川省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08-04
-
颁布机构:国家医保局 2026-07-31
-
颁布机构:国家药品审评中心(CDE) 2026-07-24
同部门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
重庆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关于涪陵区中心医院新建外科大楼病房床位收费标准的批复
2008-08-08
-
重庆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关于第三军医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健康风险评估收费标准的批复
2008-08-08
-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门急诊床位及留观诊查费标准的批复
2008-08-08
-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平安快乐迎奥运、放心产品进万家”执法检查活动的通知
2008-08-01
-
重庆市外经贸委关于组团参加第三届中国(宁夏)国际清真食品穆斯林用品节暨宁夏投资贸易洽谈会的通知
2008-07-18
-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宰前静养制度的通知.
2008-07-17
-
重庆市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工作程序
2008-07-11
-
重庆市药品认证检查员管理办法
2008-07-11
-
重庆市农业局关于加强犬只免疫和绝育证管理的通知
2008-07-04
-
重庆市农业局关于加强洪涝灾害后动物重大疫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2008-07-03
-
重庆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二○○八年春季灭鼠活动总结》的通知
2008-06-13
-
重庆市农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8-05-04
-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16家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为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单位的通知
2008-03-05
-
重庆市农业局关于贯彻《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做好犬只免疫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8-02-03
-
重庆市农业局关于切实抓好当前蔬菜生产的紧急通知
2008-02-02
同地域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实施意见
2020-05-15
-
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
2020-03-16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重庆市分析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2020-02-24
-
关于印发重庆市新冠肺炎疫情分区分级分类防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0-02-19
-
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2020-02-09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
2020-02-04
-
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和市场保供工作的通知
2020-02-03
-
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庆主城九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2020-02-01
-
关于开展公共场所防控疫情专项督查工作的通知
2020-01-29
-
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的通知
2020-01-09
-
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卫生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0-01-02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重庆市盐业管理条例》等两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9-11-29
-
重庆市全面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改革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方案
2019-11-08
-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互联网医院试点工作的通知
2019-10-21
-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卫生综合监管工作的通知
2019-07-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