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采购和使用管理的通知
2014-09-24
渝卫药政发[2014]62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重庆市
现行有效
2014-09-24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采购和使用管理的通知
渝卫药政发[2014]62号
2014年9月24日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卫生计生委),北部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局、人口计生局,委属(代管)单位,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文件和我市《完善医疗服务体系改革实施方案》(渝府发[2014]35号)、《深化区县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方案》(渝社医改发[2014]3号)等精神,深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和使用,管束药品价格,促进合理用药,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比例配备使用基本药物
(一)基层医疗机构主要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含国家基本药物和市补充药物,下同),其中国家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品规数和销售额占医疗机构药物总品规数和销售额的比例原则上都应达到50%以上。为满足不同地区群众差异化用药需求,允许基层医疗机构使用部分医保目录内的非基本药物,由联合体统一签订购销合同,通过药交所平台采购,并实行“零差率”销售。非基本药物主要从国家和我市低价药品清单中选择。基层医疗机构每年非基本药物采购金额不超过总金额的10%,村卫生室的药物配备使用参照基层医疗机构执行,不再限制260个品种。鼓励非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
(二)各级公立医院要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和低价药品,并加强与基层医疗机构用药对接。纳入区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医院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品规数和销售额占医院药品总品规数和销售额的比例应达到50%以上,其他二级医院应达到40%以上,三级医院基本药物销售额比例应达到25%以上(专科医院暂不要求)。常用药的品种品规应与基层医疗机构保持基本一致。
二、规范药品采购渠道
各级各类政府办医疗机构配备使用的药品必须统一通过药交所平台采购。特殊情况需线下采购的,要严格按照市卫生局、市政府纠风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工作的通知》(渝卫[2011]74号)要求,实行平台备案采购。药交所要完善平台备案功能,尽快实现备案内容规范化,并通过平台创建订单、结算及数据统计分析。
三、统一清单联合采购
(一)基层医疗机构和区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医院所需药品由区县联合体统一组织采购。联合体为所属医疗机构统一制定采购清单,医疗机构按各自功能定位和药物配备使用要求选择使用清单内药物。鼓励其他公立医疗机构加入区县联合体,或实行区域间、医院间、医联体联合采购。
(二)各区县联合体、各级公立医院制定的采购清单,要合理确定品种剂型规格,满足基层医疗机构和患者用药。同时,医疗机构要严格控制药品数量,三级医院不超过1500个品规,二级医院不超过1200个品规,基层医疗机构不超过800个品规。
(三)各区县联合体、各级公立医院要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医药产业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13]19号)等文件精神,积极支持医药产业发展。
四、控制药品采购价格
(一)药交所要进一步完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广泛采集药品市场价格,合理制定入市价,发挥药交所平台价格发现功能。要完善药品信息收集功能,将通过2010年版药品GMP认证、药品质量抽验抽查历史情况、仿制药达到国际水平、企业生产规模、销售额、诚信评价状况等信息,通过药交所平台统一收集发布,供区县联合体和医疗机构筛选药品时参考。
(二)各区县联合体、医疗机构在采购清单中自主选择品种、厂家和价格。对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占比高、多家企业生产的药品,要发挥批量采购的优势,综合考虑药交所平台收集发布的药品有关信息,在保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保障供应的前提下,通过充分议价竞价,确定价格较低的1-2家企业签定合同,并同时明确下一序位的备选厂家,以防合同期内无法保障供应时应急;对急(抢)救药品、临床用量小药品、短缺药品,可以不议价,以保障供应为主;对国家定点生产统一定价的临床必须但用量小的短缺药品,以及由国家进行价格谈判的专利、独家药品,按照国家确定的价格采购。
(三)允许探索多种形式的联合采购和议价竞价方式,药交所平台要开发多种形式的联合采购和竞价议价工具,完善平台服务支撑功能。鼓励探索采购清单打包、与配送议价、明折明扣,将采购清单(具体到剂型规格厂家)打包与配送企业议定折扣率,选择综合折扣率较高的几家配送企业,配送企业开票和医疗机构货款均按折扣后的实际金额结算,医疗机构要按折扣价零差率销售药品,切实降低采购价,直接让利老百姓;鼓励探索买方挂牌、带量采购、直接竞价,联合体或医疗机构将部分采购量较大且用量稳定的药品,原则上按不低于上年度该药品实际使用量的80%,在药交所平台带量挂牌,由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配送企业竞价,同质量层次选择报价最低者供货。
(四)做好低价药品采购使用。药交所建立低价药品规库,将原基本药物低廉价品规库药品和国家及市级低价药品清单中的药品纳入低价药品规库,允许企业在低价药日均费用标准内,根据药品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确定挂网价格。药交所定期收集全国各省市低价药采购价格,提供市场参考价。各区县联合体、各级公立医院在保障供应和药价合理的前提下,与企业议价成交。各级医疗机构要及时调整用药结构,多用低价药,少用高价药,降低医院药品费用的总体水平。
五、合理确定配送企业
(一)基层医疗机构(含纳入联合体的公立医院)由区县联合体统一选择配送企业,其他公立医院自行选择。
(二)各区县联合体、各级公立医院要根据采购品种及规模、区域面积、交通状况、配送企业能力、诚信评价状况、年度考评结果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配送企业数量,其中至少有1家全国性或全市性大企业。
(三)各区县联合体、各级公立医院要对配送企业建立合理有效的管理制度和考核激励机制,确保远近结合、城乡联动、利益均衡、供应有序。
(四)建立供货企业诚信记录制度,健全挂网药品适时监测机制。由买方进行诚信评价,药交所定期公布评价结果,对于挂网不供货、配送到位率低甚至不配送的,要通过约谈、警告、通报批评等形式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记入不诚信记录,暂停会员资格,两年内不得参与全市药品挂网和配送工作。相关细则另行制定。
六、改进合同签订方式
(一)各区县联合体、各级公立医院确定好采购品规、生产、配送企业及价格后,要及时在药交所平台上签订电子购销合同,合同期自行约定。
(二)在签订电子购销合同时,要一并签订廉洁购销合同,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三)在原有三方电子合同基础上,鼓励探索买方会员直接与配送会员或卖方会员签订两方合同,药交所要尽快研究相关制度和完善信息系统,实现技术支撑。
七、严肃货款结算纪律
(一)各级医疗机构要将药品收支纳入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严格执行统一、限时结算制度,在收票确认之日起60天内完成药品货款结算,不得无故拖欠。
(二)各区县卫生局(卫生计生委)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按照我市《完善医疗服务体系改革实施方案》(渝府发[2014]35号)、《深化区县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方案》(渝社医改发[2014]3号),以及市人社局《关于医保基金预付定点医疗机构有关事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230号)等文件要求,切实落实财政补偿、医保预付和结算等相关政策和资金。
(三)确有支付困难的医疗机构,可向药交所申请周转金,由此产生的资金利息由当地政府贴息或医院自行支付。药交所要加强与银行合作,降低周转金利率,规范和简化申请、使用流程,为医疗机构提供便利。
八、强化综合监督管理
(一)各区县卫生局(卫生计生委)、各级医疗机构要综合运用单次处方用药品种控制、处方抽查点评、次均费用和药费控制等多种手段,加强合理用药管理。要建立对超常使用药品、辅助用药、高价药品等的重点监控机制,设立重点监控目录,动态监测其使用情况,定期发布通报,通过暂停采购、约谈、公示等手段,控制药品的不合理使用。
(二)各级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药事管理委员会和相应的药事管理制度,开展以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为主的合理用药培训,加强药师队伍和能力建设,充分发挥药事管理委员会和药师作用,对本医疗机构用药进行管理和监督。
(三)各区县卫生局(卫生计生委)、各级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完善药品采购制度,健全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机制,精心组织,稳妥推进。
(四)药交所要加快开发交易监管系统,开放市级有关部门和区县卫生局(卫生计生委)监管功能。进一步完善会员诚信评价办法,研究评价结果的运用。为各级医疗机构和监管部门提供管理和监督支撑。
(五)各区县卫生局(卫生计生委)、各级医疗机构要按照《重庆市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渝卫政法发[2014]18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卫办药政发[2014]93号)要求,及时逐级上报不良记录及相关材料,不得迟报、瞒报或漏报。要严格执行市场清退制度,对进入不良记录的企业,2年内其产品不得在药交所挂网,医疗机构不得采购。对违反廉洁购销合同,但尚不符合纳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标准的企业,由医疗机构按照廉洁购销合同有关条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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