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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广东省残联、广东省红十字会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7-21

发文字号

粤卫函[2014]82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广东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7-21

颁发部门

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广东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省教育厅、省红十字会、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正文内容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广东省残联、广东省红十字会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粤卫函[2014]821号

2014年7月21日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教育局、民政局、财政(税)局(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残联、红十字会,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医学会:

  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红十字总会《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疾控发[2014]1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诊断鉴定和补偿工作
  各地要严格按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60号)、《广东省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指引(试行)》(粤卫[2012]630号)、《关于印发〈广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卫[2011]128号)及其实施细则等要求,依法、科学、规范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鉴定及补偿工作。对疫苗质量原因或者疫苗检验结果有争议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加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救治和康复工作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的医疗救治和康复以属地负责为原则,一般及轻微反应的病例在县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治疗。各地要高度重视严重反应病例的救治和康复工作,地级以上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确定至少1家具备条件的二级以上医院作为严重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的医疗救治和康复定点医院,并于10月30日前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要加强培训,不断提高异常反应病例的救治和康复工作水平。鼓励各地将符合条件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相关疾病纳入大病医疗保障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

  三、落实相关经费保障
  各地财政应落实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工作经费,以确保调查诊断顺利开展。疑似预防接种死亡个案无法明确死因,经家属同意进行尸检的,尸检费用由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专项资金给予补助。

  四、做好教育疏导和信访工作
  各地要加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相关知识宣传,在依法依规妥善处理事件、个案的同时,要认真做好教育疏导,注重人文关怀,及时化解矛盾。要规范信访工作,畅通信访渠道,倾听群众诉求和意见、建议,及时掌握相关情况,努力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式,切实提升管理服务能力与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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