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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爱卫会关于命名表彰第十批“江苏省爱国卫生先进单位”的决定

发布日期

2007-12-26

发文字号

苏爱卫[2007]1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12-26

颁发部门

江苏省爱卫会

正文内容


江苏省爱卫会关于命名表彰第十批“江苏省爱国卫生先进单位”的决定

苏爱卫[2007]14号

2007年12月26日

各市爱卫会,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全省各地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积极创建爱国卫生先进单位,为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江苏省爱国卫生先进单位命名管理规定(试行)》的要求,经各市爱卫会推荐申报和省爱卫办抽查核实,省爱卫会决定命名南京林业大学等89个单位为第十批江苏省爱国卫生先进单位,授予荣誉证书和奖牌。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认真总结经验,再接再厉,不断巩固和发展创建成果,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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