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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爱卫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健康促进示范企业”督导评估办法和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6-04

发文字号

苏爱卫[2009]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6-04

颁发部门

江苏省爱卫会

正文内容


江苏省爱卫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健康促进示范企业”督导评估办法和标准》的通知

苏爱卫[2009]6号

2009年6月4日

各市、县(市、区)爱卫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等卫生法律法规,加强用人单位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提高职业卫生管理水平,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因素、环境危险因素以及劳动者自身行为等因素对健康的影响,根据卫生部印发的《全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划纲要(2005─2010年)》中有关“积极推进以‘安全─健康─环境’为中心的工矿企业健康促进工作,倡导有益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减少和控制职业伤害、职业病及职业相关疾病的发生”的要求,省爱卫办组织制定了《“江苏省健康促进示范企业”督导评估办法和标准》,现印发给各地。

  当前,随着我省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职业危害因素越来越多,分布范围越来越广,用人单位的劳动者不仅面临着各种传染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困扰,同时还面临着职业危害因素的严重威胁。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干预,依法管理”的原则,积极推进健康促进企业的建设,着力改善劳动者的生产、生活环境,提高劳动者的健康素质,是爱国卫生的一项重要工作和长期任务。各级爱卫会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有关部门和专业机构,切实搞好企业健康促进工作的组织协调、宣传发动等,因势利导,动员和组织用人单位有计划、有目标地建设健康促进示范企业,努力为劳动者创造安全、卫生、健康、和谐的工作场所,维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江苏省健康促进示范企业”督导评估办法
  2、“江苏省健康促进示范企业”督导评估标准
  3、用人单位基本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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