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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草药品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11-25

发文字号

津食药监安[2013]37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11-25

颁发部门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草药品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津食药监安[2013]377号

2013年11月25日

各分局、滨海新区局、执法大队:

  现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草药品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监[2013]8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该通知要求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除有麻黄草收购资质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外,任何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均不得收购、经营麻黄草。有麻黄草收购资质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销售麻黄草时,需严格审核购买单位的资质,只能将麻黄草销售给药品生产企业。

  二、有麻黄草收购资质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麻黄草购、销、存管理,保证来源清楚,流向可核查、可追溯;应建立麻黄草收购、销售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备查。麻黄草收购资质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三、使用麻黄草作为原料的中药饮片生产企业、中成药生产企业、麻黄碱类药品原料生产企业均必须从有麻黄草收购资质的单位购买麻黄草;必须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保证来源清楚,流向可核查、可追溯;应建立麻黄草购买台账、相关产品的加工和销售台账,并至少保存2年备查。麻黄草的购买、使用、库存数量应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对物料管理的相关规定。

  四、中药材专业市场不得经营麻黄草类药材。各监管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麻黄草经营、使用的监督检查,发现药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采挖、销售、收购、加工、使用麻黄草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予以严惩。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草药品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内容,请登陆国家总局网站法规文件项查询下载(https//ziyuan.heuet.edu.cn:80/rwt/14/http/P75YPLUUM3TGCLUHN75C6Z5P/WS01/CL0844/93355.html)。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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