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医药领军人才培养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9-10-09
苏中医政[2009]45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江苏省
现行有效
2009-10-09
省财政厅、江苏省中医药局
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医药领军人才培养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中医政[2009]45号
2009年10月9日
各市卫生局、财政局,厅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08]99号),深入实施中医药“人才强业”战略,加速培养造就一批在全国中医药领域具有先进学术水平的领军型人才,以领军人才带动优秀团队,进一步促进我省中医药整体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江苏省中医药领军人才培养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按照公平竞争、择优推荐的要求,认真做好江苏省中医药领军人才的推荐和培养工作。
具体申报日期和相关要求另行通知。
附件:江苏省中医药领军人才培养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构建江苏中医药人才高地,加速培养一批在全国中医药领域具有先进学术水平的领军型人才,引领和带动中医药学科的快速发展,特制定《江苏省中医药领军人才培养实施办法》。
第二条中医药领军人才是指学术上有所专长、医德医风高尚、管理能力突出、创新能力强、能带动和推动本学科发展,并在重大疾病的预防与诊治,尤其是在疑难复杂疾病的救治及治未病中具有显著工作绩效的高层次中医药人才。
江苏省中医药领军人才培养的主要任务是,在全省范围内,选拔德才兼备的优秀中青年科技人才,以资助课题研究为主要方式,经过5年努力,培养出30名左右在国内外具有较高知名度的高层次中医药学科带头人。
第三条江苏省中医药领军人才培养计划自2009年起实施。江苏省中医药局及有关部门对纳入培养计划的领军人才给予经费支持,并对领军人才培养进行动态过程和目标管理,定期考核,以确保领军人才培养的成效。
第四条江苏省中医药局全面负责本项目的实施。领军人才的培养和日常管理工作由领军人才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章 培养目标
第五条江苏省中医药领军人才总体培养目标为:通过重大项目实施,结合相关临床、教育和科研基地建设,培养既具有战略思维和组织才干,又具有深厚中医药理论功底,能把握中医药发展规律,掌握现代科学技术研究方法的中医药研究型学术带头人;造就一批具有创新性思维、学术技术精湛、并在重大疾病的预防与诊治、尤其是在疑难复杂疾病的救治和治未病等方面具有显著工作绩效和能力、在全国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新一代中医药学科综合型、创新型人才。
第三章 申报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全省医疗卫生机构从事中医、中药、中西医结合工作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均可申报。
第七条申请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中医药事业,学风严谨,勇于开拓,医德高尚,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二)年龄不超过50周岁(1959年1月1日后出生)。每年在依托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三)主攻方向明确,培养措施可行,业务发展环境良好,5年内可以达到培养目标;
(四)所在科室系省级或省级以上重点专科、学科、研究室(含建设单位),或2级以上实验室;
(五)具备下述条件中的2条:
1.在疑难杂症的诊断治疗、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和治疗、重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处置中做出突出贡献、得到社会和同行公认者。
2.近5年在中医药重大疑难疾病预防、诊治和中医药科技创新方面有突出贡献。中医临床人员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在中国中文核心期刊或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发表论文3篇以上;中药和实验室研究人员必须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EI、ISTP和ISR收录期刊发表论文或会议论文IF(累计影响因子)在3分以上;
3.近5年曾作为第一负责人承担过国家级课题(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863计划项目及子项目、973计划项目及子项目、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及子项目等),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研项目、江苏省科研项目、省中医药局立项资助项目和主要国际组织的合作项目;
4.近5年曾获得过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及以上奖励(具有个人获奖证书)。
第八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优先考虑:
(一)担任国家级相关一级学会各专业委员会常委,或省级相关一级学会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以上学术职务,或国家级或国际组织所属的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或担任核心期刊编委以上学术职务;
(二)曾获国家级科技成果奖,或省部级科技成果一、二等奖,或曾取得国内外发明专利;
(三)担任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学科(研究室/实验室)、专科的学科带头人,或担任江苏省中医药重点专科、2级实验室的学科带头人;
(四)获得地市级以上名中医称号;
(五)担任硕士或博士研究生导师;
(六)国家和省优秀中医临床人才培养对象。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根据上述申报条件,申请者须填写《江苏省中医药领军人才申请书》,《申请书》经所在单位和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报江苏省中医药局。
中医药领军人才的选拔,既要突出领军作用,同时又要兼顾学科分布。各单位每个学科或专科限报1人,全省同一个学科或专科选拔名额最多不超过3人。
第十条评审的程序为初审、复审和认定三个步骤。
江苏省中医药局将组织省内外著名专家,对申请者在国内相应学科的技术优势地位、发展目标与潜力,重点发展的诊疗技术的先进性、科学性及可行性进行评审。评审分为:
(一)初审对申请者根据《办法》第三章规定的有关条件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者进入复审。
(二)复审组织专家对申请者进行现场答辩及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论证。
(三)认定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结合我省中医药领军人才总体培养目标等情况,由省中医药局认定培养对象并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培养对象在江苏省卫生厅和江苏省中医药局网站上公示一周。无异议者,正式列为江苏省中医药领军人才培养对象。
第五章 培养方式
第十二条导师带培。按照自愿、对口的原则,省中医药局鼓励和支持领军人才所在单位为领军人才聘请相应学科领域的知名专家作为指导老师,或领军人才到知名专家所在单位进修学习等。建立科学合理的导师带培制度,制定具体的带培计划,明确任务目标,加强考核管理。在导师的指导下,凝炼主攻方向,开展科学研究,通过导师指导和帮带,促进领军人才成长。
第十三条项目带动。省中医药局鼓励和支持领军人才及其所在单位按有关程序积极争取承担国家、省部级科技计划重大专项、重点项目等。通过项目实施,提升领军人才的创新能力和领军能力,促使其取得更多的科研成果,带领出更优秀的团队。
第十四条研修培训。省中医药局鼓励和支持领军人才参加重要的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到国内外一流大学、医院或研究机构进行培训研修,不断提高他们参与国际科技竞争的能力。培训研修所需经费,可从领军人才资助经费中补助。
第十五条学习交流。省中医药局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培训、交流、研讨等多种形式的主题活动。集中安排领军人才学习政治、经济、管理和医学前沿等方面的理论知识;搭建领军人才相互交流、相互学习、相互促进的平台;研讨领军人才培养规律,总结培养工作经验,促进领军人才成长。
第六章 培养经费
第十六条对列为江苏省中医药领军人才培养对象,省财政按每人50万元标准予以专项资助。
中医药领军人才培养对象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匹配经费比例不得低于1﹕1。
鼓励培养对象通过竞争与合作争取各级各类科研经费。
匹配经费与资助经费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项使用。
第十七条培养经费主要用于培养对象及其团队的业务和科研活动,包括业务条件改善(10万元以下科研用设备及器材)、科学研究、组织国内外学术会议、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参与国际科技合作、国内外进修学习等。按规定凡需要实行政府采购的,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八条省级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年下达领军人才培养对象所在单位。经费下达进度根据批准的项目预算、项目实施进度和考核情况确定。
第十九条各中医药领军人才培养对象所在单位要制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切实加强经费管理,专款专用。资金管理办法须报省中医药局备案。每年12月31日前须将本年度专项经费安排和使用情况报送省中医药局。
第七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条江苏省中医药局与纳入培养计划的中医药领军人才所在单位签订培养合同,明确培养目标和考核内容,并实行动态过程和目标管理。建立支持领军人才培养的相关政策,从专科、学科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优先推荐领军人才担任相关专业学会职务。同时加强对领军人才组织、管理、协调能力的培养,充分发挥其带队伍、领团队、育人才的作用。
领军人才所在单位要发挥领军人才的自主性和领衔作用,在学科(专科)发展、人才团队建设、学术交流、设备配置、经费使用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保障,并充分尊重领军人才的自主权,为其创造良好的业务条件和成长环境,同时为他们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合作和进修提供必要支撑。
中医药领军人才应注重自身业务素质和管理能力的提高,积极参与国内外竞争,尽快掌握本学科核心关键技术,取得标志性成果,成为标志性人才,进而带领和推动本学科发展。
第二十一条中医药领军人才培养周期原则上定为5年。培养期间,培养对象不得替换,资助经费不得转让。
省中医药局每年对培养对象业务情况和所在单位项目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培养对象年度考核成绩排在末位的,停拨下一年度省资助经费,所需培养经费由单位承担,下一年度考核结果不在末位后继续拨付;考核成绩两年排在末位的,取消培养资格,终止培养。培养对象所在单位未按合同规定的经费匹配和任务进度等要求完成培养任务的,暂缓拨付下一年度省资助经费并提出整改意见,待整改到位后继续拨付;拒不整改的,将撤消该单位所有培养合同,终止培养经费资助。
项目结束后,省中医药局和财政厅将按有关规定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效果等进行考核评估。对完成培养目标,成效显著者,予以表彰;对无法完成培养目标,或违反科学道德、弄虚作假的领军人才,视具体情况追回已资助经费或调拨已购置设备等。
第二十二条中医药领军人才发表相关论著及成果时,应注明“受江苏省中医药领军人才项目资助”字样。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办法由江苏省中医药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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