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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保局关于认真执行《卫生部关于加强“血液疗法”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4-30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4-30

颁发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上海市医保局关于认真执行《卫生部关于加强
“血液疗法”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了认真执行《卫生部关于加强“血液疗法”管理的通知》(卫医发〔2005〕92号)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定点医疗机构应立即执行卫生部关于停止“激光血管内照射疗法”、“激光血管内照射加输液疗法”、“半导体激光血液疗法”、“光照磁极化”、“血磁吸附去脂净化平衡疗法”、“血液平衡稀释”、“血清疗法”、“半导体血液疗法”等8种临床治疗项目的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各定点医疗机构不得把上述8项项目纳入医保结算。

  二、市医保监督检查所和各区县医保办将把上述8项项目列入医保监督检查内容,如发现定点医疗机构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我局将予以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00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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