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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暂停销售使用天津晶明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眼用全氟丙烷气体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7-10

发文字号

京昌食药监械[2015]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7-10

颁发部门

北京市昌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北京市昌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暂停销售使用天津晶明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眼用全氟丙烷气体的通知

京昌食药监械[2015]3号

2015年7月10日

各相关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暂停销售使用天津晶明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眼用全氟丙烷气体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监[2015]94号)和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暂停销售使用天津晶明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眼用全氟丙烷气体的通知》(京食药监械监[2015]17号)的有关要求,为控制产品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用械安全,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凡经营和使用天津晶明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15040001的眼用全氟丙烷气体的单位,立即停止销售和使用,并上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科。

  二、对于已购进该批次产品的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应认真核对产品购入、销售、使用等各项质量记录,搞清产品流向和使用情况,立即上报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医疗器械,并配合做好该产品的召回和调查工作。

  三、经营和使用单位密切关注该产品的使用情况,发现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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