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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关于确定2009年医师资格考试医综合笔试合格分数线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2-24

发文字号

沪卫医政[2009]11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2-24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正文内容


上海市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关于确定2009年医师资格考试医综合笔试合格分数线的通知》的通知

沪卫医政[2009]110号

2009年12月24日

各区县卫生局、有关大学、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关于确定2009年医师资格考试医综合笔试合格分数线的通知》(卫医考委发[2009]8号)转发给你们。

  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关于确定2009年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合格分数线的通知

  卫医考委发[2009]8号

  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国家中医药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局,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

  经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2009年12月9日会议讨论决定,2009年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合格分数线为:

  临床执业医师:345
  临床执业助理医师:160
  口腔执业医师:365
  口腔执业助理医师:184
  公共卫生执业医师:330
  公共卫生执业助理医师:178
  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执业医师:366
  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执业助理医师:189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中医执业医师:366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中医执业助理医师:189
  具有规定学历的蒙医执业医师:315
  具有规定学历的蒙医执业助理医师:149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蒙医执业医师:315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蒙医执业助理医师:149
  具有规定学历的藏医执业医师:316
  具有规定学历的藏医执业助理医师:154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藏医执业医师:316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藏医执业助理医师:154
  具有规定学历的维医执业医师:364
  具有规定学历的维医执业助理医师:208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维医执业医师:364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维医执业助理医师:208
  具有规定学历的傣医执业医师:398
  具有规定学历的傣医执业助理医师:188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傣医执业医师:398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傣医执业助理医师:188
  具有规定学历的朝医执业医师:269
  具有规定学历的朝医执业助理医师:127
  具有规定学历的壮医执业医师:254
  具有规定学历的壮医执业助理医师:134
  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379
  中西医结合执业助理医师:186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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