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陇南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7-05-23
陇政发[2017]31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陇南市
现行有效
2017-05-23
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政府
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陇南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陇政发[2017]31号
2017年5月23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省驻陇南有关单位:
现将《陇南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陇南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甘肃省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甘政发[2016]109号)精神,切实做好全市盐业体制改革工作,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保障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围绕改革食盐生产批发区域限制、政府定价机制、工业盐运销管理和食盐储备体系,完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批发环节专营制度和法律法规体系,加强盐业企业资质管理、信用体系建设、科学补碘工作和应急机制建设,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基础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依法治盐,创新管理方式,释放市场活力,健全食盐储备,严格市场监管,建立公平竞争、监管到位的市场环境,促进全市盐行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突出食盐安全。完善食盐监管机制,加强企业规范条件和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社会食盐储备体系,拓宽碘盐供应渠道,实现科学补碘,保障食盐质量。
2.释放市场活力。取消食盐产销区域限制,改革食盐定价机制和工业盐管理,鼓励企业自主经营、产销一体,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提升核心竞争力,引领行业发展。
3.注重统筹兼顾。把确保用盐安全和激发市场活力有机结合,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工作指导和效果评估,统筹推进各项改革工作。
4.坚持依法治盐。完善盐业法规政策,加快标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监管制度,明确各方监管职责,创新管理方式,实施依法治理。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结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快推进食盐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将原由甘肃省盐务局陇南分局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逐步移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由市工信委牵头,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陇南盐务分局、陇南盐业分公司参加,制定改革过渡期工作计划,明确阶段性目标任务和职责分工;加强专业化食盐监管,保障改革过渡期盐业市场监管工作连续性,逐步实现政企分开。在过渡期内,市编办牵头,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信委、陇南盐务分局配合,认真研究制定监管队伍的人员配备方案。陇南盐业分公司、陇南盐务分局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研究制定人员分流方案,妥善处理好过渡期职工的待遇、安置等工作,确保社会稳定。2017年6月30日前,编制完成市级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2017年12月31日前,实现盐业主管机构或食盐安全监管机构的行政职能与盐业公司分离。市县区财政部门根据盐业体制改革情况,适时将盐政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执法经费,确保食盐质量安全。
(二)坚持食盐定点批发专营制度。以我市现有10户食盐批发企业为基数,不再核准新增食盐批发企业。除食盐批发企业外,其他各类企业不得在我市境内从事食盐生产和批发业务,工商部门不再新登记注册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鼓励国有食盐批发企业在保持国有控股基础上,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企业重组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开展战略合作和资源整合。加强盐业市场分类管理,实施小包装食盐分类经营管理,制定出台《陇南市小包装食盐分类经营管理办法》,加强对小包装食盐的分类管理,保证特殊人群、边远贫困地区、集体食堂的用盐安全、用盐保障和价格稳定。改革工业盐运销管理,加强工业盐产品质量监管。
(三)加强食盐安全监管。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开展制贩假盐专项治理行动,确保改革过渡期食盐监管不缺位、不失位。工信部门负责盐业行业管理,制定盐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改革过渡期配合抓好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逐步承接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职能,依托省上食品安全电子追溯信息平台,实现市内食盐来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询、风险可防控、责任可追究;公安机关负责对制贩假盐涉嫌犯罪案件立案查处;农牧部门负责畜牧饲料用盐生产流通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用盐、非食用盐商标专用权保护和标识管理,依法查处假冒伪劣产品;商务部门负责进口盐管理。
(四)改革食盐批发区域限制。取消食盐批发企业只能在指定范围销售的规定,允许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盐并开展跨区域经营,市内食盐批发企业可在本省范围内开展批发经营,市级盐业主管机构对进入我市境内经营食盐批发的企业实行电子备案。支持陇南盐业分公司建设陇南市食盐批发交易平台,监测食盐市场供需和市场价格,发展线上线下一体的现代交易方式,保障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鼓励盐业企业依托现有营销网络,大力发展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开展综合性商品流通业务。
(五)改革食盐政府定价机制。有序放开食盐生产、批发和零售价格,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市、县区价格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配合盐业行政主管机构采取措施,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特殊情况下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防止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要维护食盐市场价格稳定,加强食盐价格监督检查,适时组织开展市场价格巡查,宣传价格政策,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及时运用提醒、告诫、劝阻等方式,规范企业价格行为,促进企业价格自律。依法查处故意囤积食盐、哄抬食盐价格、扰乱食盐市场秩序等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稳定。
(六)改革食盐储备体系。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食盐储备体系,确保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食盐的安全供应。根据全市食盐供需情况,政府储备量不低于上年度月均食盐消费量,由陇南盐业分公司承担储备任务,市级财政对食盐储备给予补助,用于食盐储备企业贷款贴息、储备费用等,加大对储备补贴资金的审计力度,接受社会监督。市级盐业主管机构负责政府食盐储备管理,落实食盐储备任务。完善企业社会责任储备,食盐批发企业要建立食盐储备制度,按月建档记录食盐储备情况,企业食盐最低库存不得低于本企业上一年度月均食盐销售量,最高库存不得高于本企业上一年度季均食盐销售量,企业食盐储备情况每月报省级盐业主管机构备案,盐业主管机构要加强对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储备任务落实到位。鼓励企业在供求关系稳定或产能大于需求时,在最低库存基础上建立成本自担的社会责任储备。
(七)严格规范食盐生产批发企业资质。现有食盐批发企业许可证不再重新核发,有效期延至2018年12月31日。从2018年1月1日开始,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可依照新的规定申请许可,根据许可范围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工信部门要根据国家《食盐定点生产和批发企业规范条件》,对市内现有食盐批发企业资质重新进行审核后报省工信委备案,并在指定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取得食盐批发资质的企业,要定期向市级盐业主管机构报告生产经营情况和食盐储备情况。任何未取得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单位、个人,从事食盐生产、批发业务的均属无证违法经营。盐业主管机构要加强对批发企业管理,对有以下行为的企业予以书面警告,警告无效的,吊销其食盐定点生产和批发资质,或禁止在我省境内从事食盐批发业务:参与制贩假盐的;新的规范条件公布后达不到标准,且在限期整改后仍无法达标的;发生严重质量问题等严重失信行为而被列入信用“黑名单”的;食盐批发企业从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进食盐的;连续3个月达不到国家限定的食盐最低库存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食盐批发企业证书的。
(八)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涵盖全市涉盐企业的信用体系,对食盐、工业盐、畜牧饲料用盐、进口盐生产批发企业及企业负责人和高管人员建立信用记录;建立信息公示制度,依托 “信用中国”网站、“信用甘肃”网站和甘肃省食盐批发交易平台,定期公示所有涉盐企业及其负责人有关信息,对拟进入食盐生产批发领域的社会资本在准入前公示有关信息,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社会资本不得进入食盐生产批发领域。对有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有关部门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行为后果严重且影响食盐安全的,要依法采取行业禁入等措施,确保我市食盐安全。
(九)加强科学补碘工作。充分发挥食盐批发企业的保障供应作用,有效拓宽碘盐供应渠道,确保全市合格碘盐覆盖率达到90%以上。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划定碘缺乏地区,确定食盐加碘标准,并对全市碘营养状况和碘缺乏病情况进行动态监控,适时调整帮扶地区范围。实行边远贫困地区人口碘盐财政补贴政策,按照事权和财权统一的原则,由各县财政给予补贴,积极申请省级财政补助,建立与社会救助标准、物价挂钩的联动机制,及时调整补贴标准。边远贫困地区食盐供应由陇南盐业分公司负责兜底。合理布局无碘盐销售网点,满足特定人群对无碘盐产品的消费需求。
(十)加强食盐应急机制建设。市工信委负责全市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的协调处置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同时按规定适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紧急突发情况下,由盐业主管机构按照应急预案规定,采取投放政府储备、调运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等方式,确保食盐市场稳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市盐业体制改革工作小组,加强统筹协调,形成监管合力。成员单位包括市工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委宣传部、市编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农牧局、市商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法制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陇南盐务分局、市政府应急办,日常工作由市工信委承担。各县区、各部门要把盐业体制改革作为重要工作来抓,建立相应工作机制,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分管负责同志具体负责,推动改革落实。
(二)靠实工作责任。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抓紧制定配套政策措施,细化工作分工,切实履行职责,按规定时间节点出台我市盐业体制改革配套政策措施并严格监督执行。市盐业主管机构、法制办等部门要根据国家、省盐业法律法规和盐业体制改革精神,以及国家、省新修订的盐业政策、法规、条例,及时对我市盐业相关规范性文件,提出立改废建议。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确保本行政区域内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责任,加强对本地区盐业体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各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安排好市场监管、政府食盐储备、边远贫困地区碘盐供应财政补贴、食盐供应应急等工作,加大打击制贩假盐力度,严格防止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确保食盐供应安全、质量安全,扎实推进盐业体制改革。
(三)强化宣传引导。全市各级盐业主管机构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食盐安全投诉举报体系建设,畅通食盐安全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微信、微博、网站等媒体,加大对盐业体制改革内容的宣传解读,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预期,确保社会稳定、民心安定。综合利用多种方式和渠道,普及食盐安全知识,提高全社会的食盐安全意识。及时发布食盐安全警示,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及时宣传打击制贩假盐专项治理成果,集中披露制贩假盐典型案例,公开制贩假盐企业“黑名单”,营造强大舆论声势,有力震慑违法犯罪活动,为推进盐业体制改革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四)抓好任务落实。各牵头单位要及时掌握所牵头的工作进展,密切跟踪任务落实情况,积极协调解决改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牵头单位每月5日前向市工信委报送上月工作进展情况。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统筹协调,并做好督促检查和效果评估,对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研究提出解决办法,确保食盐安全和市场稳定,重大问题及时向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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