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省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3-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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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山东省
现行有效
2013-10-10
省中医药管理局、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联勤部卫生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山东省总队后勤部、省公安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卫生厅
关于印发全省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3年10月10日
各市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安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医药管理局,军队武警有关部门,省部属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着力解决非法行医突出问题,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六部门决定,自2013年10月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省卫生厅等七部门按照国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联合制定了《全省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全省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行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在打击非法行医日常工作基础上,结合各部门工作职责,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坚持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服务百姓健康行动”为主线,认真贯彻落实卫生法律法规,严厉打击“黑诊所”、“假医游医”、“医托”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出租承包科室、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超范围执业等突出问题,形成多部门联动、全社会参与的医疗市场监督管理长效工作机制,推动医疗市场秩序得到明显好转,增强卫生保障民生能力,提高医疗服务社会满意度,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任务
(一)严厉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疗行为。一是以“城中村”、开发区以及城乡结合部等流动人口聚集地为重点,严厉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二是以农贸市场、集市、大型建筑工地等人员密集场所为重点,严厉打击坑害群众利益的游医、假医;三是以城市生活美容机构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四是以零售药店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聘用医师或非医师坐堂行医的行为。
(二)严厉打击欺骗患者的行为。一是严厉打击以传统医学、养生保健为名,以疾病研究院(所)为幌子,或打着中医中药旗号非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二是严厉打击地方单位和人员假冒军队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三是严厉打击“医托”行骗等扰乱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广告宣传诱导患者的行为。对雇佣“医托”和发布广告节目行骗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从重从严处理。
(三)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一是查处将科室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二是查处超出许可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四)严肃查处未取得卫生专业技术执业资格而从事医疗服务的行为。以医疗、护理及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岗位为重点,严肃查处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医疗计生技术服务的行为。
(五)严肃查处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以下简称“两非”)行为。重点查处“黑诊所”和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两非”的行为,以及零售药店违规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行为。
三、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3年10月)。成立全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各市按照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和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本辖区内开展专项行动进行动员部署。各市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联络员名单于10月20日前报送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3年10月-2014年9月)。各地要按照职责分工和工作部署,认真组织实施专项行动,采取有效措施,集中查办案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此阶段分三步进行:
1.集中整治(2013年10月下旬至12月)。全面排查案件线索,把重大案件作为突破口,采取有力措施,集中力量查办一批案件,处理一批违法机构和人员,抓获一批犯罪分子,发挥震慑作用,营造集中打击的声势,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各地在此阶段每月5日前报送工作进展。
2.阶段总结(2014年1月)。各市于2014年1月5日前报送集中整治阶段工作总结和汇总表。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组到各市开展督导检查。召开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联席会议,调度各地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梳理分析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研究制定整改措施。
3.深入巩固(2014年1月至9月)。开展集中整治阶段“回头看”,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领域的执法力度,彻查重大案件,督促整改落实,开展群众评议,巩固工作成效。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整体工作部署,进一步健全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加大日常监督执法力度,深入持续打击非法行医,进一步规范医疗秩序。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4年9月)。各市对专项行动进行自评,并形成书面材料于2014年9月5日前报送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及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要求,充分认识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对专项行动的领导,建立完善部门联动工作制度,通过联合执法等方式,形成统一领导、齐抓共管的局面。省里成立全省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省卫生厅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省卫生厅、省公安厅、省人口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中医药管理局、济南军区联勤部卫生部、武警山东省总队后勤部负责同志任副组长,负责专项行动的领导、指导和督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处,负责综合协调和信息汇总、上报、交流等日常工作。各地要参照成立由卫生行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专项行动组织机构。各地、各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坚持执法必严、失职必究,对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要按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本次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信息报送,牵头组织查处跨地区、跨行业案件,以及无证行医和医疗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地方冒用军队武警名义开展非法诊疗的行为。各级计生部门负责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零售药店加强监管,查处零售药店违规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查处零售药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坐堂行医的行为。各级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利用“医托”及广告宣传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查处阻碍执法和暴力抗法等不法行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在地设区的省级注册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的监督检查,军队武警卫生部门负责军队武警医疗机构监督检查。
(三)保持高压态势。专项行动实行属地管理,各地、各部门对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所有从事诊疗行为的机构进行全面摸排,达到全覆盖。各级医疗机构要按照《方案》要求,全面梳理排查,认真开展自查自纠,重点抓好依法执业、规范医疗行为。要与全省整治虚假违法医药广告专项行动、医疗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和基层医疗市场集中清理整顿相衔接,从违法医疗广告、专项监督检查和基层医疗机构复核清理中及时发现非法行医线索。要充分发挥卫生监督协管员、计生专干的作用。要高度重视群众举报投诉,省卫生厅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各地也应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对群众反映的案件线索,要做到件件调查,实名举报要100%反馈,切实提高群众对办理情况的满意度。专项行动中发现跨地区案件,涉案地区要相互配合、及时上报,上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根据需要积极协调。省卫生厅将会同各部门对非法行医问题严重的地区和重大案件进行挂牌督办,对全省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督查结果通报全省,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对有关部门按照《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移送的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立案,依法从速查处。
(四)强化信息宣传。各地要及时总结专项行动的经验,充分利用媒体报道、网络宣传等途径,积极报道专项行动进展和成果,曝光典型案例,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同时,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各种宣传手段,加强政策法规和医学科普知识宣传,增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依法执业的自觉性,提高群众自我防护意识和识别能力。要加强军地信息交流,部队和武警卫生部门要及时将所辖范围专项行动情况及假冒军队武警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行医的信息通报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大打击力度。各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收集本地区工作进展、主要成效、重大案件查处等信息,每月5日前,将上月专项行动工作信息和统计表(附件2、3,同时报电子版)报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重要信息及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
(五)健全长效机制。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能力建设,充实力量,规范监督行为,依法办案,提高执法能力,维护医疗市场秩序。要进一步密切部门间信息通报、联席会议、重大案件联合查办等方面的协调配合,健全打击非法行医的长效机制。在严打的同时,要认真分析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坚持打建并举、标本兼治的原则,继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从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审批管理、资源配置、人员培训、医保制度等多方面入手,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堵疏结合,从根本上规范医疗秩序,解决非法行医问题;深入实施“服务百姓健康行动”,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方便人民群众特别是流动人口看病就医,适应人民群众健康新需求,推动卫生事业科学发展。
省卫生厅投诉举报热线:0531-85599999
省卫生厅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处联系人:李 永 刘国营
联系电话:0531-67876286 67876141
邮 箱:sdwsspc@163.com
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联系人:陈理良
联系电话:0531-85599937
邮 箱:sdjdyz@126.com
附件1:全省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刘 奇 省卫生厅厅长、党组书记
常务副组长:袭 燕 省卫生厅副厅长、党组副书记
副 组 长:宋新强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
任建军 省公安厅副厅长
王海燕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武继彪 省中医药管理局局长
刘 军 济南军区联勤部卫生部副部长
陈庆秀 省军区后勤部副部长
董小伟 省武警总队后勤部副部长
成 员:韩 东 省卫生厅办公室主任
孟 冬 省卫生厅人事处处长
王正武 省卫生厅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处处长
舒德峰 省卫生厅政策法规处处长
刘 勇 省卫生厅农村卫生管理处处长
丁凤深 省卫生厅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处处长
马立新 省卫生厅医政与医疗服务监管处处长
刘绍绪 省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省卫生厅中医药业务处处长
张丽艳 省卫生厅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毛有松 省纪委派驻卫生厅纪检组副组长、监察专员办公室主任
葛玉桂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科技处副处长
陈爱国 省公安厅治安总队纪委书记
孙庆吉 省公安厅食药环侦总队副总队长
何蕴华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市场监管处处长
余黎明 济南军区联勤部卫生部医疗管理处助理员
张 鹏 省军区后勤部卫生处处长
闫金波 省武警总队后勤部卫生处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袭燕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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