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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计生委、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上海市支内支边人员退休回沪后申领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1-09

发文字号

沪卫计家庭[2015]00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3-01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

正文内容


上海市卫生计生委、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上海市支内支边人员退休回沪后申领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卫计家庭[2015]001号

2015年1月9日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财政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上海市支内支边人员退休回沪后申领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上海市支内支边人员退休回沪后申领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实施意见

  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现就本市支内支边人员退休回沪后申领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申领对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支内支边人员,可以在本市申领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1.户籍原为本市的支内支边人员、在外省市退休后户籍迁回本市的;
  2.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独生子女证》),或者在2004年4月15日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
  3.在外省市退休后没有享受过当地规定的年老计划生育奖励待遇的。

  二、奖励标准
  (一)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1.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独生子女证》)、2010年12月31日之前退休的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2300元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2.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独生子女证》)、2011年1月1日之后退休的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5000元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二)婚后无子女人员奖励
  1.2004年4月15日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2010年12月31日之前退休的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4600元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2.2004年4月15日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2011年1月1日之后退休的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10000元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三、申领材料
  申领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时,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的原件:
  (一)身份证明;
  (二)户籍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已有子女状况声明;
  (五)退休证明材料;
  (六)由本人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属于支内支边人员的证明;
  (七)由原籍地所在工作单位或者原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没有享受过当地规定的年老计划生育奖励待遇的证明。
  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人员,还需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独生子女证》)。

  四、申领程序
  参照《关于发布<关于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人员申领年老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人口委[2007]41号)执行。

  本实施意见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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