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医疗保障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试行)
2024-03-12
/
其他
青海省
现行有效
2024-04-01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为加强医疗保障领域法治政府建设,推动医疗保障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加快打造医疗保障领域法治化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结合医疗保障工作实际,制定《青海省医疗保障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试行)》(以下简称《免罚清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制定、严格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免罚清单》),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的法治获得感、满意度,建设更加包容、更具活力、更有温度的营商环境,促进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严格遵循行政处罚法定、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基本原则,守好执法底线,确保执法有据、程序合法,处理结果符合法律规定;坚持严格执法与包容审慎并重的监管方式,坚持宽严相济的法治精神。实施轻微违法不予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防止和避免过度执法;深化精细化执法,创新执法方式,大力推行柔性执法,让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强化执法过程中的行政指导,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准确把握《免罚清单》的适用条件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关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医疗保障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飞行检查以及通过投诉举报、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掌握案件线索后开展的执法检查过程中,对属于《免罚清单》所列行为范围且符合免罚适用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存在的轻微违法行为,经批评教育,当事人自愿签署承诺书(承诺书一式两份,执法机构和当事人各持一份),并即时整改或在约定时间内整改到位的,医疗保障部门依法不予处罚。
(二)对《免罚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清单中规定的适用情形,结合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综合判断,不得擅自放宽或者变更适用情形。
对触及安全底线、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重危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等违法行为,不得免予处罚。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之机实施的违法行为,不适用免罚清单的规定。
(三)《免罚清单》所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是指同一医疗保障行政执法机关在其所辖区域两年内首次发现实施该违法行为。“首次发现”是指当事人的该项违法行为自《免罚清单》正式实施之日起第一次被各级医疗保障行政执法人员发现。
(四)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免罚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不予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后两年期限内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不再适用《免罚清单》。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免罚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同时又存在从重处罚情节的,不适用《免罚清单》。
(五)对未列入本清单,但其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的其他轻微违法行为,可不予行政处罚。
三、严格履行适用程序
(一)主动告知当事人适用《免罚清单》要求。医疗保障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认为违法行为属于《免罚清单》事项且具备适用条件的,应当给予当事人必要的指导,主动告知当事人可以适用《免罚清单》的具体要求,引导当事人及时改正,自觉守法。
(二)适用《免罚清单》不予立案。医疗保障部门在立案前经核查,认为适用《免罚清单》达不到立案标准的,应当按照要求填写案件来源登记表、不予立案审批表、不予立案告知书等执法文书,确保有据可查,并做好不予行政处罚的过程记录、资料整理及归档等工作。
(三)立案后适用《免罚清单》不予行政处罚。医疗保障部门在立案后,发现当事人违法行为符合适用《免罚清单》情形的,应当按照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等有关规定履行审核程序,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法送达。
(四)督促当事人及时改正。对于要求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事项,除当场立即改正的以外,医疗保障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明确整改要求,并对当事人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五)积极探索教育方式。医疗保障部门适用《免罚清单》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灵活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法律学习考试等方式,教育引导当事人增强法律意识、自觉学法守法,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应当做好相关资料留存。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制度。省级执法部门要加强对医疗保障系统轻微违法不予处罚工作的指导,及时研究解决不予处罚清单实施中的重要问题,有力推动工作落地落实。
(二)加强宣传培训。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使广大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充分了解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制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加强医疗保障执法人员培训,及时发布典型案例,总结工作经验,不断提升执法能力。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对适用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监管,全面正确把握自由裁量标准,加强对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制审核和监督管理。要完善内部监督检查机制,坚决纠正拒不执行《免罚清单》或者滥用《免罚清单》规定的情况,对不严格、不依法落实《免罚清单》规定的,及时督促整改,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其他注意事项
(一)《免罚清单》实施动态管理。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省医疗保障局根据制定依据变动情况适时发布修订版本。《免罚清单》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二)《免罚清单》可以作为行政处罚裁量说理的内容,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三)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并未改变违法行为的违法属性,轻微违法当事人仍负有停止、改正违法行为、消除社会危害性的义务。当事人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予以相应行政处罚。
(四)各地医疗保障部门可以根据所辖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免罚清单。
(五)《免罚清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3月31日。
2.青海省医疗保障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告知承诺书(样表)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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