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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11-11

发文字号

渝食药监食生产[2014]8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重庆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11-11

颁发部门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食药监食生产[2014]85号

2014年11月11日

各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万盛经开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为确保食品生产许可工作依法进行,现将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食品生产企业提出企业名称、法人、经济类型等涉及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事项的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机关出具的相应变更证明材料。不能提交变更证明材料的(如只能提供原执照的注销手续和新企业的核名通知书),分局不得受理其变更申请。

  二、食品生产企业企业名称、法人、经济类型等发生变化,又无法提供工商部门的变更证明材料的,分局应报市局注销原企业生产许可证,新核名企业按新发证处理(如果该新核名企业的必备生产条件与此前相比未发生变化,经分局核实并出具证明材料后,可豁免生产许可现场核查和发证检验,但法人变更除外)。

  三、上述变更事项涉及产业政策限制产品等特殊情形时,经市局研究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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