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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发布日期

2014-03-31

发文字号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3-31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正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

2014年3月31日

  2014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14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二、《条例》中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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