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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确定省第一批癌痛规范化治疗示范病房和培育单位名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1-29

发文字号

闽卫医政函[2016]3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1-29

颁发部门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确定省第一批癌痛规范化治疗示范病房和培育单位名单的通知

闽卫医政函[2016]35号

2016年1月29日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委直属各医疗机构,福建医大、中医药大学各附属医院: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肿瘤规范化诊疗管理,逐步完善重大疾病规范化诊疗体系,提高癌痛规范化治疗水平,提高肿瘤患者生存质量,根据原卫生部统一部署,原福建省卫生厅于2011年8月在全省范围启动了“癌痛规范化治疗示范病房”创建活动。2015年6月,我委组织专家对第一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复核,经研究,现确定福建省立医院肿瘤内科等16个单位为福建省第一批癌痛规范化治疗示范病房(以下简称示范病房,见附件1),确定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人民医院肿瘤内科等4个单位为福建省第一批癌痛规范化治疗示范病房培育单位(以下简称培育单位,见附件2)。

  各示范病房要继续做好癌痛规范化诊疗工作,按照《癌症疼痛诊疗规范(2011年版)》有关要求,规范癌痛诊疗行为,加强医疗管理与控制作用,充分发挥技术辐射和示范带动作用,组织开展本区域癌痛诊疗有关医务人员规范化培训。我委将定期组织对各示范病房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取消示范病房资格。第一批示范病房有效期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

  各培育单位要按照《福建省“癌痛规范化治疗示范病房”创建活动方案》有关要求进一步推进工作,我委将于2016年下半年组织专家进行现场验收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培育单位授予福建省癌痛规范化治疗示范病房资格。

  联系人:省卫生计生委医政处林世丹,联系电话:0591-87812113,电子邮箱:fjwsjswyzc@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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