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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避孕套出口备案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10-29

发文字号

沪食药监械安[2013]62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10-29

颁发部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避孕套出口备案管理的通知

沪食药监械安[2013]623号

2013年10月29日

各相关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避孕套监管的通告》(2013年第6号)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避孕套出口备案管理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监[2013]72号)的要求,自2013年11月1日起,实行本市避孕套生产出口备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生产出口避孕套的企业应当具备《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所规定的生产条件,并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和产品《医疗器械注册证》。

  二、生产出口避孕套的企业,应当在完成生产后,登录行政许可申请信息平台(https//ziyuan.heuet.edu.cn:80/rwt/14/http/QB4XX3JPPNVGM3DBF3UX87SPMNYA/),在《出口避孕套生产备案表》页面中填写以下出口避孕套信息:
  (一)生产企业名称;
  (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编号;
  (三)《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
  (四)合同编号;
  (五)出口企业名称;
  (六)出口企业地址;
  (七)销往国家;
  (八)生产出口避孕套产品名称;
  (九)生产出口避孕套规格、包装规格、生产数量、生产批号;
  (十)生产企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三、企业完成网上信息填报后,通过平台生成、打印《出口避孕套生产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见附件)。《备案表》及以下资料一并提交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中心:
  (一)生产企业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正副本、《医疗器械注册证》(包括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复印件;
  (二)与境外订货方或出口贸易商签订的购货合同或订单复印件;
  (三)出口避孕套的质量标准,包装、标签式样;
  (四)该批次的出厂检验报告及合格证明。

  四、备案资料齐全的,本局将当场予以备案,并在《备案表》上盖受理章确认。

  五、本市生产出口避孕套的企业,应当建立并保存出口产品档案,内容包括每批次出口产品的购货合同或订单、产品标准、包装、标签式样、《备案表》、报关单等,以保证产品的追踪追溯。

  六、未经备案出口避孕套,或在备案中提供虚假资料及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按规定予以通报曝光。

  七、避孕套出口备案情况将在本局网站(www.shfda.gov.cn)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公告”专栏中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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